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安全委員會第108屆會議于2024年5月15日至24日在IMO總部倫敦以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舉行。由來自美國的Mayte Medina女士擔任會議主席,與會人員分別為各成員國代表,聯合國計劃署、專門機構和其他機構的代表,政府間組織與非政府組織的觀察員。
會議成立3個工作組、2個起草組,與全會并行開展工作,包括MASS工作組、GHG安全工作組、工作負荷工作組、強制性文書修正案起草組和海上安全起草組。會議共審議通過了18項決議及24份通函,詳見附件1及附件2。
二、主要內容
(一)審議通過強制性文書修正案(議題3)
1.SOLAS公約及其相關強制性和非強制文書
(1)《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
(2)《國際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安全規則》(IGF規則)修正案,包括有關使用天然氣作為燃料的船舶的具體要求,加注作業以及燃料圍護系統的制造和試驗,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3)《國際散裝谷物安全運輸規則》(谷物規則)修正案,為特殊隔間引入一類新的裝載條件,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4)《2011年國際散貨船和油船檢驗期間強化檢查程序規則》(2011年ESP規則)修正案,關于船體結構測厚公司的審批和認證程序,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5)《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SA規則)修正案,涉及救生衣的水中性能,救生艇單點釋放裝置、貨船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最小和最大降落速度要求,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6)《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FSS規則)修正案,涉及滾裝客船的消防安全要求,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7)《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規則)修正案,增加電動車輛和安裝在貨物運輸組件中的鋰電池載運要求等,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8)專用海水壓載艙保護性涂層性能標準(MSC.215(82)決議)修正案、原油船貨油艙保護涂層性能標準(MSC.288(87)決議)修正案,涉及將“美國腐蝕工程師(NACE)國際協會檢查員2級資質”修改為“材料性能與防護(AMPP)協會認證的涂層檢查員”,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9)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設備和釋放裝置的維護保養、徹底檢查、操作試驗、檢修和修理的要求(MSC.402(96)決議)修正案,涉及救生艇的年度檢查和操作測試項目清單中增加通風裝置的檢查項目,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10)其他相關非強制性文件
會議還批準了7份非強制性文件,包括:
2. 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公約》)修正案
全面修訂STCW公約A部分第VI章表A-VI/1-4(人身安全和社會責任最低能力標準),提出對所有海員進行基本培訓和指導的最低要求,使海員具備對暴力和騷擾(包括性騷擾、欺凌和性侵犯)的知識和理解。該修正案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3. 1995年STCW-F公約附則修正案和新STCW-F規則
1995年STCW-F公約規定了漁船人員的認證、值班和最低培訓要求。修訂后的條款和此次新通過的STCW-F規則旨在滿足漁業的當前需求。兩份修正案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二)制定基于目標的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規則(議題4)
會議總體批準了MASS通信組的報告,成立MASS工作組繼續起草非強制性的基于目標的MASS規則,并就以下事項進行討論。
1. MASS規則的適用范圍
會議原則上同意MASS規則草案的適用于《SOLAS公約》第一章定義的貨船,但不包括高速貨船,以及軍船在內的政府所有及營運的船只。
2. MASS規則草案的審議
會議對MASS規則草案進行審議,原則同意第一第二部分中的檢驗發證、批準程序、操作范圍、系統設計、軟件原則、安全操作管理、報警管理、人員因素等章節草案的內容,需要根據會議意見進一步開展編寫及調整工作。由于時間有限,第三部分未得到充分審議,計劃于后續會議進一步開展審議。
3. MASS規則草案框架調整
會議同意將MASS規則草案的章節進行調整,即將第一部分檢驗發證、批準程序和第三部分營運安全管理、通信、維修保養等章節調整至規則第二部分。調整后的MASS規則仍為三個部分。
4. 引入遠程操作管理(ROM)概念
會議對MASS和相關遠程操作中心(ROC)監督機制進行了討論,并引入遠程操作管理(ROM)的概念。經過討論,會議認為MASS的安全運行責任應由ISM公司承擔,而ROM概念應保留為ROC安全運行管理的補充替代認證計劃,并認為有必要開展進一步的工作,以確保這一概念清晰無誤。
5. 人的因素
會議對船長的作用進行討論,認為當船上有其他人時,船長需要在船上,以確保船上人員的安全,并行使船長的壓倒一切的權力。
6. 更新MASS規則制定路線圖
會議總體同意更新的路線圖,包括:
7. MASS規則制定的后續工作
(1)重建MASS通信組,其職權范圍包括:
(2)MASS會間工作組:會議同意于2024年9月9日至13日舉行MASS會間工作組第三次會議,并指示該工作組考慮到本次會議上提出的意見和決定完成MASS規則第3部分的制定,并邀請GBS專家提供專家建議,向MSC 109提交書面報告。
(三)船舶溫室氣體減排安全監管框架(議題5)
MSC 107會議決定設立議題處理應用替代燃料和船舶溫室氣體減排新技術所涉及的安全問題,并成立通信組識別替代燃料和減排新技術清單。本次會議成立工作組對通信組報告所附的清單進行審議。該清單目前包含氨等13種替代燃料和燃料電池、核技術、風能、鋰電池等26種新技術。該清單還納入了壓水堆核能技術和我國提出的超級電容器能源技術。后續將繼續識別安全差距、風險,制定工作計劃,依次開展各種燃料安全指南的制定。
會議總體認同韓國提出制定使用船上碳捕集并儲存系統(OCCS)的船舶安全非強制性指南,決定在GHG安全減排框架下統一考慮,即先制定GHG安全減排的工作計劃(或路線圖),再安排制定相關指南。會議就新加坡提出氣體擴散模擬技術邀請成員國向CCC 10提交建議案。會議認可了HTW分委會關于開始為使用替代燃料的船舶上的海員制定培訓條款的決定。
會議決定重設通信組,并指示針對IMO現行文書中已查明的阻礙安全使用替代燃料或新技術的障礙和差距提出建議,并向MSC 109和110會議報告。
(四)修訂海事網絡風險管理指南(MSC-FAL.1/CIRC.3/REV.2),并確定加強海事網絡安全的下一步措施(議題6)
會議同意修訂《海事網絡風險管理指南》(MSC-FAL.1/Circ.3/Rev.2),并成立起草組審議MSC 108/6及MSC 108/6/1兩份文件所提出的對IMO海事網絡風險管理指南的修訂意見,以此為基礎,修訂該指南。
會議批準起草組起草的《海事網絡風險管理指南》修訂草案(MSC-FAL.1/Circ.3/Rev.3),并同意將其轉交便利運輸委員會(the Facilitation Committee),供其同時批準。該指南涵蓋了網絡風險管理的標準和最佳實踐。此次修訂包括關鍵術語、背景信息和應用、網絡風險管理的功能要素(包括如何制定風險管理戰略、識別風險、保護計算機系統、檢測、響應事件和從事件中恢復)以及其他相關國際和行業標準和最佳做法相關的更新。
(五)審議分委會報告
1. 航行、通信和搜救分委會(NCSR)第10次會議(議題12)
會議通過《ECDIS性能標準》修正案,增加航線計劃的標準化數字交換功能。會議指示NCSR分委會考慮為航路交換制定操作指南。此外,會議批準或認同以下通函文件:
2. 貨運和集裝箱分委會(CCC)第9次會議(議題14)
會議審議了CCC 9會議報告,并批準以下事項:
3. 船舶設計與建造分委會(SDC)第10次會議(議題15)
會議審議了會議報告,并批準以下事項:
此外,會議注意到在應用《二代完整穩性衡準暫行指南》(MSC.1/Circ.1627通函)過程中發現氣象衡準中的橫搖周期公式不適用于長度超過140米的船舶。
(六)其他議題
1. 國際海事組織其他機構的決定(議題2)
會議批準MSC-MEPC聯合通函《確定MARPOL附則VI和SOLAS II-2章符合性的燃油取樣指南》(MSC-MEPC.2/Circ.18),該聯合通函旨在為兩個公約創建一個單一的取樣過程,以獲得交付供船上使用的代表性燃料樣品。會議同時廢除《2009年確定MARPOL附則VI符合性的燃油取樣指南》(MEPC.182(59))。
會議注意到理事會第129屆會議成果,將推進與相關國際組織和行業的合作,將IMO所有公約要求的發證和所有商業海事文件予以數字化。
2. 綜合安全評估(議題11)
挪威提交提案文件(MSC 108/11)建議提高綜合安全評估指南中的避免死亡的成本費效比閾值CAF,從300萬美元提高到870萬美元。會議決定將該提案推遲至MSC 109審議,并結合SSE針對歐盟提交的“CARGOSAFE”項目集裝箱船消防安全的綜合安全評估研究報告的審議結果一并審議。
三、下屆會議安排
MSC 109定于2024年12月2日至6日召開。
四、下一步工作建議
1. 關于MASS規則制定與實施
非強制性的MASS規則制定已進入關鍵階段,各章節條款內容已基本明朗。本次會議針對規則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進行審議,對各章節條款都充分討論并提出修改意見。同時,會議決定于今年9月召開會間工作組會議重點審議規則第三部分,并于明年召開的MSC 110會議上完成非強制性MASS規則的定稿并通過。另一方面,針對MASS規則的內容,此次會議所定下的目標是制定一部高質量且適用于所有人的規則。因此,會議決定繼非強制性規則后設立一段時間的經驗積累期,經過非強制規則實施經驗反饋后再開始制定強制性的規則。對此,建議國內科研院所、海事高校等結合國內智能船舶發展與應用開展規則條款的實施應用研究,積累規則實施應用經驗,適時向國際海事組織(IMO)反饋,視情對規則提出可能修訂或改進建議,并提出適合我國自主船技術發展的法規框架建議。
2. 關于船舶碳減排的安全性
IMO從MSC 107會議開始設立議題關注船舶溫室氣體安全減排,目前已初步完成用于碳減排的替代燃料和新技術清單的梳理,并對清單上的部分開展風險分析和安全監管框架差距分析,后續將制定工作計劃并逐步制定替代燃料和減排新技術相關的安全法規,以保證船舶溫室氣體減排的安全性。建議國內業界首先應關注清單的完整性,是否覆蓋我國主流減排技術和未來潛在技術。另外,該議題與船舶設計建造相關性較強,替代燃料和減排新技術應用的安全性問題及現有公約規則的適用性問題都是船舶設計、建造及配套企業在進行相關設備、船型設計開發與建造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建議船舶工業界能多關注該議題的審議與發展,針對替代燃料和減排新技術的風險分析可同步開展研究,適時向IMO反饋研究成果和結論建議。
]]>此次會議就強制性文書修正案、制定基于目標的MASS規則、船舶溫室氣體減排安全監管框架及修訂《海事網絡風險管理指南》等議題進行審議。本次會議成果豐碩,共審議通過了《1974年SOLAS公約修正案》等18份強制性文書修正案,并通過了《海事網絡安全管理修訂指南》等20余份非強制要求。
工業界代表參加了MASS工作組和GHG安全工作組的討論。
經與中國海事局的深度交流,工業界后續將按照工信部和交通部指示組織船舶工業界在MASS規則制定、船舶溫室氣體減排安全監管框架等議題上給予技術支撐,充分保障船舶行業利益。
會議期間,工作機制辦公室拜訪了中國船級社(CCS)倫敦海事中心。CCS倫敦海事中心自2009年成立以來直接參與對接國際海事界的最前沿,積極研究與跟蹤國際海事熱點,充分發揮國際海事信息的獲取、分析、研究和反饋職能,不斷擴大國際影響力。
CCS副總裁趙晏出席本次會議并表示,工作機制辦公室在引領中國船舶工業界參與國際海事事務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與中國船級社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隨著中國造船工業高質量發展的不斷深化,船舶工業界應加大國際海事的參與力度,進一步加強與中國船級社合作與交流,共同提升我國國際海事領域的話語權。雙方就工業界參與國際海事規則制定等合作方向進行了交流。
同時,活躍造船專家聯盟(ASEF)秘書長汪璇等一行同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秘書長Robert Ashdown等進行了雙邊交流,就北大西洋波浪譜、船舶溫室氣體減排等議題進行了深度交流,并達成進一步合作意向。
后續,工作機制辦公室將加強MASS規則制定、船舶溫室氣體減排安全監管框架等議題的研究,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加強政產學研用各方平臺溝通聯合,引領船舶工業深度參與國際造船公約規范標準制定,在國際海事規則領域發揮更大作用。若有合作意向,歡迎與工作機制辦公室溝通聯系。
]]>在這里,你可以看到:
《國際造船公約規范標準動態》(2024年第1期)現已出版,本期內容目錄如下,如有需要,請點擊此處下載電子版。
會議重點審議了強制性文件修正案、壓載水有害水生物、空氣污染、船舶能效、船舶溫室氣體(GHG)減排、海上塑料垃圾、特殊區域及PSSA指定等議題。
會議成立5個工作組:空氣污染與能效工作組(WG)、船舶GHG減排工作組(WG)、壓載水審議工作組(TG)、強制性文件修正案起草組和PSSA指定技術組。
會議最終通過/批準了9份環保會正式決議,批準了4份通函和1份公約修正草案。
一、重點議題
PART 01 強制性文件修正案審議和通過
1.壓載水公約修正案(使用電子記錄簿)(MEPC.383(81)),增加電子記錄簿定義,并修訂了壓載水記錄簿相關條款,以允許使用電子記錄簿。修正案將于2025年10月1日生效。
2.MARPOL公約議定書I修正案(集裝箱丟失報告程序)(MEPC.384(81)),在第5條報告程序中增加一款,以明確在發生海上集裝箱丟失的情況下,應按照SOLAS公約第V/31條(危險通報)和V/32條(危險通報內要求的信息)的規定提交所要求的報告。修正案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3.MARPOL附則VI修正案(MEPC.385(81)),修訂內容涉及低閃點燃料取樣口設置及取樣和其他燃料油相關問題、船用柴油機替代蒸汽系統、IMO DCS數據的可訪問性、IMO DCS中納入運輸工作數據和提高粒度水平等。修正案將于2025年8月1日生效。考慮到CII數據完整性,對MARPOL附則VI附錄IX關于IMO DCS修正案,建議各國提前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4.2024年MARPOL附則VI第13.2.2條關于不需要滿足III級限值的非完全相同替代柴油機指南(MEPC.386(81)),修訂2013年指南(MEPC.230(65)),補充船用柴油機替代蒸汽系統的情況,并制定了向IMO報告安裝滿足III級NOx限值非完全相同替代發動機不可行時而安裝了II級發動機的報告模板。邀請在2025年8月1日之前發現安裝三級NOx限值發動機不可行的主管機關使用該指南附錄中規定的模板將相關決定通知IMO。
PART 02 壓載水有害水生物
1.會議審議通過“船舶在挑戰水質港口營運時應用壓載水公約臨時指南”(MEPC.387(81)),為船舶在遭遇挑戰水質情況下如何執行壓載水公約要求提供指導,包括對主管機關、港口國檢查(PSC)、壓載水管理系統制造商等對船舶遭遇挑戰水質的指導。同時呼吁壓載水管理系統(BWMS)廠家開發可應對挑戰水質的產品,船舶和船廠投資更加合適且可靠性能的BWMS,船舶盡實際可能處理挑戰水質并將旁通措施作為最后選擇。
2.會議審議批準“在壓載艙內臨時儲存灰水和/或經處理的生活污水指南”(BWM.2/Circ. 82),為船舶在某些限制灰水或經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處理后的排放水正常排放的水域,臨時將灰水或經處理的生活污水儲存在壓載艙內提供指導。
3.會議審議完成壓載水公約經驗積累期(EBP)下公約審議階段對公約條款及相關文件修/制定清單,以指導壓載水公約審議通信組的下一步工作開展。會議同意再次成立公約審議通信組,并審議批準了其TOR。
4. 對已獲得型式認可的現有BWMS變更后的型式認可問題,考慮到該問題的緊迫性,同意暫時通過修訂《主管機關對壓載水管理系統進行型式認可程序導則》(BWM.2/Circ.43/Rev.1)以便于各主管機關對變更后的BWMS的認可過程的一致性。邀請向下屆會議提交具體提案,以期完成該指南。
PART 03 空氣污染
1. 會議審議批準了關于燃油取樣的MSC-MEPC聯合通函,該通函對實施MARPOL附則VI和SOLASII-2章的相關取樣要求提供指導。后續將進一步由MSC108緊急審議批準;生效后將取代原MEPC.182(59) 決議《2009 MARPOL附則VI燃油取樣導則》。
PART 04 船舶能效
1.會議審議通過了2022年船舶能效管理計劃(SEEMP)制訂指南修正案(MEPC.388(81))以及2022年船舶燃油消耗數據和營運能效主管機關驗證指南修正案(MEPC.389(81)),以配合MARPOL 附則VI附錄 IX關于IMO DCS 修正案的實施。
2.會議審議了LNG船和氣體運輸船(Gas carrier)在IMO數據收集系統DCS的報告中分類不清的問題,同意在船舶數據報告(DCS)和CII框架下,LNG船不論前期屬于氣體運輸船還是LNG船,一律按照LNG船類別上報。
3.會議審議通過了2021年軸/發動機功率限制以滿足EEXI要求和使用儲備功率指南修正案(MEPC.390(81)),對船舶在緊急情況下使用儲備功率的要求做了進一步詳細規定;此外,根據MEPC80決定,本次會議制定并通過了主管機關向IMO報告儲備功率使用程序,并擬以通函MEPC.1/Circ.908 發布。
4.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提出的MARPOL附則VI第24條中5種類型船舶適用EEDI各階段要求的澄清建議以及關于澄清MARPOL附件VI中重貨船的定義的兩份建議,相關建議將作為統一解釋將納入通函MEPC.1/Circ.795/Rev.9發布。
5.根據第16次溫室氣體會間工作組請求,會議審議并同意就甲烷、氧化亞氮下游段(TtW)測量和驗證、船上碳捕捉等議題設立會后通信工作組開展進一步工作,并批準了該通信組工作范圍和權限。
6.會議審議了CII相關的G1和G5導則中?capacity?定義存在差異的問題。后續將由IMO秘書處對CII導則G5中?capacity?定義進行勘誤,與G1導則中“Capacity”定義保持一致。
PART 05 船舶溫室氣體減排
1.會議審議通過《2024年船用燃料全生命周期溫室氣體強度導則》(2024LCA導則)(MEPC.391(81))。
2. 為加快中期措施進一步制訂,會議討論形成了MARPOL附則VI修正案框架草案,即IMO凈零框架(net-zero framework)草案,其包含目前中期措施建議方案中溫室氣體燃料強度(GFI)目標、靈活實施機制、價格機制、收入分配管理制度等相關要素。該框架將作為下一步中期措施具體MARPOL公約附則VI文本修正建議案的基礎。
3.對于后續工作機制,會議批準了如下事項:
◆ 在GESAMP下成立船用燃料全生命周期溫室氣體強度工作組(GESAMP-LCA WG),審議有關LCA科學性/技術性的問題、LCA導則中排放量化的方法、可持續性主題/方面、LCA導則中認證的實施等問題并最早向MEPC 83提交報告。
◆ 船舶溫室氣體減排第17次會間工作組會議(ISWG-GHG 17)的權限與范圍。以推進候選中期措施方案審議制定、LCA框架制定、IMO第五次溫室氣體研究的權限與范圍審議制訂等相關工作并向MEPC 82提交報告。
◆ 組織為期兩天的溫室氣體專家工作組第5次會議(GHG-EW 5),以促進對中期措施綜合影響評估初步結果的理解并向MEPC 82提交報告。
◆ 成立LCA會后通信工作組,進一步考慮與船用燃料其他社會和經濟有關的可持續性主題/方面并向MEPC 83提交報告。
PART 06 PPR及其他分委會報告
會議審議批準以下文件:
◆ 在貨物集裝箱中海上運輸塑料顆粒的建議(MEPC.1/Circ.909)。
◆《香港公約》第12條規定的強制性報告格式(MEPC.1/Circ.910)。
PART 07 特殊區域、排放控制區及PSSAs的指定和保護
會議批準MARPOL附則VI關于排放控制區(ECA)的修正草案,增加加拿大北極水域和挪威海為NOx、SOx和顆粒物的ECA區。對加拿大北極ECA,擬要求2025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所有船舶符合NOx III級限值;對挪威海NOx ECA區,將使用三個日期標準,即建造合同、龍骨鋪設和交付日期。將于MEPC82會議通過。
二、MEPC下步工作計劃
◆ 批準ISWG-GHG 17會間會:2024年9月23日-27日
◆ 成立三個通信組:
(1) 壓載水公約審議通信組
(2) LCA框架進一步制定通信組
(3) 非CO2溫室氣體排放及船上碳捕集測量和驗證通信組
◆ MEPC 82會議安排
MEPC 82:2024年9月30日-10月4日
來源:中國船級社(CCS)
]]>2月19日至23日,IMO防止和應對污染分委會第11次會議(PPR 11)在倫敦IMO總部召開,會議就海上運輸塑料顆粒的建議草案以及船舶塑料顆粒泄漏清理指南草案達成一致。
關于使用貨運集裝箱海運塑料顆粒的建議草案包括以下內容:
上述建議旨在防止塑料顆粒泄漏,將提交2024年3月舉行的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81屆會議(MEPC 81)緊急審議和批準。
如若發生泄漏,船舶塑料顆粒泄漏清理指南草案將為政府當局和其他實體制定大規模的國家戰略以及較小規模的具體地點應對計劃提供實用指導。該指南涵蓋應急規劃、響應、泄漏后監測和分析以及干預和成本回收,將隨著行業應用經驗的增加而不斷更新,計劃于10月提交MEPC 82審議。
會議期間,小組委員會還就海事組織與塑料顆粒有關的強制性文書的可能修正案進行了廣泛討論,并將在今后的會議上繼續進行這些討論。
上述提及的塑料顆粒廣泛用作制造塑料產品的原材料,通常使用貨運集裝箱按噸運輸,泄漏到海洋中會傷害海洋生物,影響漁業、水產養殖和旅游活動。最近的一次重大事故發生在西班牙加利西亞海岸附近,數百萬粒塑料顆粒從一艘船上意外泄漏后被沖上岸。
來源:IMO
]]>在這里,你可以看到:
《國際造船公約規范標準動態》(2023年第4期)現已出版,本期內容目錄如下,如有需要,請點擊左下角的此處下載電子版。
]]>
據英國《金融時報》報道,近期,載有電動汽車的船舶發生火災,促使各國急于加強對船舶的保護,一位監管官員警告稱,電動汽車出口的增長構成了重大安全風險。IMO也表示,鋰離子產品出口增加了安全風險,對航運業構成了“巨大威脅”。
2023年7月25日,一艘載有3783輛汽車(包括498輛電動汽車)的汽車運輸船“Fremantle Highway”號在荷蘭Ameland以北27公里的海域發生火災。該船由日本航運公司K Line租運,此次事故造成一名船員死亡,多人受傷。圍繞起火的原因,不少輿論揣測或與船上電動汽車鋰電池起火有關,更有荷蘭媒體援引救援人員通話錄音稱,“火災由一輛電動汽車的電池引發”。
IMO安全主管Heike Deggim表示,隨著電動汽車海運需求的不斷增長,航運業面臨一個“巨大問題”,IMO將于明年春季為鋰電池汽車的海上運輸制定新規,將對載運電動汽車的船舶制定“特殊要求”。
國際能源署(IEA)數據顯示,2022年,電動汽車銷量占年度汽車總銷量的14%左右。Heike Deggim告訴《金融時報》:“鋰電池已被公認為具有潛在火災危險。因此,我們需要確保法規考慮到這些風險。”
根據安聯保險集團旗下安聯全球企業及特殊風險集團(AGCS)最新發布的《2023年安全和航運報告》,2022年,各類船舶火災報告數量增加了17%,達到209起,是十年來的最高水平。該保險公司警告稱,危險貨物越來越多地由大型船舶運輸,這加劇了潛在的經濟損失和貿易延誤。一位保險市場參與者表示,無論是海運還是陸運,電動汽車作為貨物的保險價格都是燃油汽車的1.5倍。
今年9月,國際海上保險聯盟(IUMI)發布了《電動汽車安全運輸最佳實踐和建議》。研究發現,電動汽車火災期間釋放的總能量與內燃機汽車起火時釋放的總能量僅有微小差別。但由于電動汽車存在熱失控(當電池發生不穩定的化學反應時)的可能性,需要新的消防技術來解決這一問題。熱失控使火災難以撲滅,必須迅速采取邊界冷卻等緩解措施。此外,長時間復燃的風險更高。
有業內人士稱,在現代汽車運輸船上“滅火非常困難”,因為該型船通常會建造幾層甲板,且空間較狹窄,以最大限度地增加載運汽車數量。部分業內人士正在討論開發船員疏散路線和住宿設施,以更好地保護免受汽車甲板的影響。
IMO現有的安全法規并不是真正為應對電動汽車而制定。如果IMO出臺新規,勢必對新造汽車運輸船產生影響,船東、船廠和設計公司等相關方應密切關注。
]]>在這里,你可以看到:
《國際造船公約規范標準動態》(2023年第3期)現已出版,本期內容目錄如下,如有需要,請點擊→此處下載電子版。
目前,法國已經成為《HNS公約》2010年議定書的第七個締約國,標志著向公約生效邁出了關鍵一步。《HNS公約》生效后,將為包括石油和化學品在內的海上運輸有毒有害貨物造成的損害提供責任和賠償制度。該公約還涵蓋污染損害;火災和爆炸風險;生命損失或人身傷害以及財產損失或損壞等。
《HNS公約》生效必須滿足兩個標準:獲得12個國家批準(包括總噸位不少于200萬噸的4個國家);締約國應付攤款人員在上一日歷年度收到至少4000萬噸(目前為1700萬噸)向總賬戶攤款的貨物。
IMO表示,此次法國交存加入文書有望激勵其他西歐國家盡快批準《HNS公約》,從而滿足該公約的生效條件。IMO一直與國際油污賠償基金(IOPC Funds)密切合作,鼓勵各國批準《HNS公約》2010年議定書。
]]>據了解,IMO一直與包括小島嶼發展中國家(SIDS)和最不發達國家(LDCs)在內的全球部分發展中國家合作,并與海事行業相關的國際協會、其他聯合國組織和航運業合作,以減少航運業溫室氣體排放。IMO GreenVoyage2050項目于2019年5月啟動實施,旨在支持選定國家制定政策框架和國家行動計劃(NAP),以解決船舶溫室氣體排放問題,與2018年通過的《IMO溫室氣體初步戰略》的實施保持一致。該項目通過確定、開發和實施試點項目,為合作國家采用綠色技術提供支持。
GreenVoyage 2050項目第一階段截止日期為2023年12月,此次挪威政府的新注資有助于支持該項目進一步發展。在第二階段,該項目將繼續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支持,幫助它們按照IMO溫室氣體戰略規定的目標水平,實現其氣候變化承諾和船舶能效目標。IMO于7月通過的《2023年減少航運溫室氣體排放戰略》提出了在2050年實現溫室氣體凈零排放的宏偉目標。
項目第二階段期間,IMO將繼續支持合作國家的現有試點項目。其中包括促進分享最佳應用實踐、采用節能技術以及支持各國探索生產和提供低碳和零碳燃料機會的試點項目,從而將該項目與更廣泛的全球能源轉型進一步相聯系,同時將增加合作國家和新試點項目的數量。
支持低碳航運全球產業聯盟(Low Carbon GIA)將作為GreenVoyage 2050項目的一部分繼續運作。Low Carbon GIA為領先的船東和運營商、船級社、發動機和技術制造商和供應商、大數據提供商、石油企業和港口提供了一個平臺,以共同確定和開發創新解決方案,解決在吸收和實施能效技術、應用最佳實踐以及低碳和零碳替代燃料方面的共同難題。
挪威氣候與環境部國務秘書拉格妮爾德·西爾斯塔德(Ragnhild Sjoner Syrstad)表示:“挪威致力于確保發展中國家獲得必要的支持和資源,以便在實現減排目標方面取得進展。我們認為,IMO為支持發展中國家而開展的工作極為重要,我們很高興我們的持續資助將使‘GreenVoyage 2050項目’正在開展的工作得以繼續。”
IMO秘書長林基澤表示:“將該項目延長至2030年底將確保發展中國家在海事脫碳轉型中得到支持,這與2023年IMO溫室氣體戰略相一致。挪威的持續支持將使‘GreenVoyage 2050項目’已經在發展中國家取得的重大進展的基礎上再接再厲,進一步推動各項工作。”
據悉,GreenVoyage 2050項目是IMO實施和執行的長期項目組合之一,旨在支持發展中國家的海事脫碳之旅。9月26日和27日,GreenVoyage 2050項目特別工作組與合作國家舉行會議,在過渡到第二階段前,對項目第一階段進行審查。該項目計劃發展成為一個更廣泛的溫室氣體計劃,讓更多的資助者加入其中。芬蘭政府已經承諾提供資金,支持進一步擴大和擴展項目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