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內容如下:
新增鋪排船(Geotextiles Layer)、客渡船(Ferry Passenger Ship)、高海況下船舶操縱提示(ASMW)、旋筒助推系統WAP(ROTOR)、錨重減輕(RWA)、槳前助旋導管(PSD)、SOLAS XII、HMS(Ln)、OCCS Ready等附加標志;修訂化學品駁(Chemical Barge)、氣體運輸駁(Gas Barge)、木屑運輸船(Woodchip Carrier)等附加標志。
修訂有關EGCS的持證要求,新增“甲醇燃料系統專有產品持證要求一覽表”“可伸縮式登乘棧橋”“直翼舵槳裝置”“排煙閥”的持證要求。新增對非國際航行海船的水密電纜貫穿件的檢驗要求。修訂“油船”“雙殼油船”“散貨船壓載艙”以及“雙殼散貨船壓載艙”的定義。
修訂油船特別檢驗時,驗船師可接受船員在船長指導下進行貨油艙試驗的條件。就散貨船的年度檢驗及特別檢驗,新增對“船齡超過20年且船長150米及以上散貨船的雙舷側空艙檢查”的要求。就散貨船的中間檢驗,提高對壓載艙涂層的檢驗要求。
細化“具有SCM附加標志的檢驗”的要求。明確對按CCS《集裝箱船結構規范》建造的船舶,以及對冰區加強的結構采用與傳統規范不同的腐蝕換新衡準。
1)IACS強制要求納入方面:
根據IACS UR S26(Rev.5)澄清集裝箱船上通往貨艙的小艙口蓋要求;根據IACS UR S3 Rev.2修訂,調整了L<65米海船的最小板厚要求;根據IACS UR S21 Rev.6修訂。UR S21 Rev.6將原UR S21A和UR S21進行了整合,適用于各類艙口蓋要求;整體納入IACS新發布的UR S35,給出了屈曲評估的一般流程;根據IACS UR S10(Rev.7)修訂了舵的相關要求;根據IACS UR A1(Rev.8)補充了船長小于45米的僅用于拖帶的拖船或船長小于90米船舶的錨系泊要求;根據IACS UR S10(Rev.7)修訂舵–舵桿系統的彎矩及剪力分布計算指南;納入IACS Rec.10(Rev.5)的要求,通過直接載荷計算的方法來確定船舶需要的錨泊設備,作為船長在90米以下單體船舶錨泊要求的替代方法。
2) 技術要求修改方面:
修改不同厚度鋼板對接的技術要求;刪去偶爾裝散貨技術要求;修訂散貨船章節適用的散貨船定義為典型散貨船,并對要求做相應修改,并刪除木屑船的技術要求;新增露天玻璃欄桿技術要求,對玻璃的材料、厚度、連接方式等作出規定;按業界通用術語,將“名義熱蒸發率”調整為“名義日蒸發率”;根據最新《芬蘭-瑞典冰級規則》(FSICR)對冰區加強部分要求進行了梳理。
3) 新增或修改附加標志及要求方面:
新增高海況下船舶操縱提示技術要求,增加ASMW附加標志;明確槳前節能附體規定為非強制要求,新增附加標志為:PSD;新增SOLAS XII附加標志后,相關描述進行修訂使其適用相關情況;將“Ro/Ro Ship”協調統一為“Ro-Ro Ship”;增加客渡船的定義及附加標志;增加化學品駁和氣體運輸駁的定義、附加標志及相關技術要求指向。
根據MSC.474(102)決議修訂防撞艙壁上閥門型式的要求;根據URM72 Rev.3,細化柴油機氣缸蓋的檢查要求。根據URM73 Rev.2,提供渦輪增壓器“全新設計”的定義,以及對包容性安全細化。根據URM53 Rev.5,修訂曲軸疲勞試驗評估指南中關于曲柄銷和主軸頸圓角的可接受系數計算公式。根據URM82,增加氣體燃料發動機進氣和排氣總管上減壓系統的型式試驗相關要求。增加甲醇/乙醇燃料發動機安全的一般要求、設計要求、特殊設計要求以及相關試驗。增加發電機電角可不受3.5°限制的情況。根據FSICR 2021進行局部更新。
明確普通貨物處所載運油箱中有自用燃料車輛時的要求;修訂載運硝酸銨基化肥類貨物時貨艙合格防爆電氣設備要求;完善貨艙進水探測和報警要求;修訂變壓器試驗項目;澄清旋轉電機出廠試驗報告內容。
依據廠家制冷裝置制冷壓縮機的實際布置,制冷壓縮機后一般都是冷凝器,廠家一般只在制冷壓縮機排氣側設置壓力高報警和自動停機保護動作,排氣壓力一般是由冷凝壓力決定,刪除冷凝器壓力過高報警要求,同時,增加安全閥與安全膜片布置要求,便于執行。
(1) 將第6篇第2章第2節2.2.1.3“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中的“站室”和“站室或控制站”修改成“滅火劑儲藏室”,以消除誤解。
(2) 根據IACS最新UR F42修訂,刪除第6篇第3章第4節3.4.12“撓性管的防火試驗”。
納入IACS URE22 Rev.3,對于系統分類引進應結合具體船舶進行評估的概念;明確系統集成商和單個系統供應商的角色劃分,詳盡規定供應商和集成商的不同階段檢驗要求。
基于業界反饋,新增第17章鋪排船補充規定,補充Geotextiles Layer附加標志,并參照布纜船和鋪管船技術要求,補充鋪排船的相關技術要求;新增第37章裝載干散貨的補充規定,補充SOLAS XII散貨裝載(僅滿足SOLAS XII章的適用要求)的附加標志SOLAS XII和相關要求。
此外,第13章極地級船舶的補充規定,在UR I2基礎上,對船級社特殊考慮的條文進行細化,并全節納入UR I3轉化內容,第24章守護船和救助船補充規定,根據船型作業場景和功能不同,將守護船和救助船技術要求進行區分。
其他章節均為編輯性修訂。
納入IACS CSR 2023規范修改,包括:澄清當鋼卷墊料數量大于5時,鋼卷要求的計算方法;澄清骨材的鋼卷載荷應基于彎曲有效跨距計算得出;澄清舭部板最小凈厚度要求的應用;澄清用作PMA的骨材尺寸判斷標準;澄清PSM腹板尺度比評估方法;澄清槽形艙壁與底凳連接處、弧形底邊艙上折角連接處的熱點位置和熱點應力計算方法;澄清小于150m的散貨船PSM設計載荷組;刪除散貨船艙口蓋上具有變化橫剖面的骨材和主要支撐構件規范公式。
明確螺旋槳軸與尾管軸檢驗有關要求按本規范第1篇第5章第12節規定執行;進一步明確了有限航區船舶平板龍骨厚度的規定值,避免歧義。
]]>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 —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shipborne meteorological instruments
船舶與海洋技術 – 船載氣象儀器通用規范
本文件規定了船載氣象儀器的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適用于安裝在與其他船舶、國家氣象部門或其他用戶共享海洋氣象數據的船舶上的船載氣象儀器。
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 — Standard data for shipboard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船舶與海洋技術 – 船載機械和設備標準數據
本文件提供了關于采集和處理傳感器監測數據的要求和指南:船舶結構;船上機械和設備;船舶運營信息。本文件介紹了如何命名傳感器和所需數據項,以及如何描述船用機械和設備的數據。
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 — Shipboard data servers for sharing field data at sea
船舶與海洋技術 – 船載海上共享數據服務器
本文件規定了船載數據服務器的要求,這些服務器用于從其他船上機械和系統收集數據,并以安全有效的方式進一步共享所收集的數據。本文件參照ISO 19848的數據結構規定了通信協議。
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 — Specifications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ship communication networks for shipboard equipment and systems
船舶與海洋技術 – 船載設備和系統通信網絡布設指南
本文件提供了船舶通信網絡的安裝規范,以改善獨立于導航設備網絡和輪機控制網絡的船上設備之間和船上系統內部的通信。本文件中涉及的船舶通信網絡用于信息共享,與航行安全沒有直接關系。
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 — Embarkation ladders
船舶與海洋技術 – 登船梯
本文件規定了船舶登船梯的要求,該登船梯用于使乘客和船員沿船體的垂直部分安全登上水上救生艇。本文件適用于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1] 第三章(經修訂)要求攜帶登船梯的商船。各國海事管理機構可在其船舶上使用符合本文件的登船梯,以遵守SOLAS要求。
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 — Assessment of onboard cyber safety
船舶與海洋技術 – 船載網絡安全風險評估方法
本文件確定了船上網絡風險評估的要素,并規定了評估流程、評估準備、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評估的要求。文件適用于基于網絡技術的船載網絡系統的風險評估,主要包括駕駛臺系統、貨物管理系統、推進和機械管理及動力控制系統、出入控制系統、乘客或訪客服務和管理系統、面向乘客的網絡、核心基礎設施系統、行政和船員福利系統以及通信系統。
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 — Wire rope lifting platform for inspection
船舶與海洋技術 – 檢驗用鋼絲繩升降平臺
本文件規定了檢驗用鋼絲繩升降平臺的入級、設計要求和測試方法,作為近距離檢查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甲板下結構的替代手段。
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 — Noise measurement method for HVAC system in accommodation spaces
船舶與海洋技術 – 艙室通風空調系統噪聲測量方法指南
本文件規定了測量船舶居住區通風空調系統噪聲的儀器要求和測量程序。居住區定義符合ISO 2923標準,包括艙室、辦公室(用于開展船舶業務)、醫院、餐廳和娛樂室。
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 — Marine gyro-compasses
船舶與海洋技術 – 船用陀螺羅經
本文件規定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修訂版)第五章第19 條所要求的陀螺羅經的構造、性能和型式試驗。文件規定了陀螺羅經的構造、性能和型式試驗的最低要求,這些要求必須符合國際海事組織(IMO)決議A.424(XI)通過的性能標準。
Oil and gas industries including lower carbon energy —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 offshore structures — Part 3: Topsides structure
包括低碳能源在內的石油和天然氣工業 – 海上結構物的具體要求 – 第3部分:上部結構
本文件為海上結構上部模塊的設計和制造提供了要求、指導和信息,包括使用中、使用前和使用后的條件。文件適用于:固定式海上結構的上部、浮式海上結構和移動平臺船體結構上的分離結構部分、北極海工結構的上部,不包括過冬部分(參考ISO 19906)。
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 — Ship software logging system for operational technology — Part 2: Electronic service reports
船舶與海洋技術 – 用于操作技術的船舶軟件日志系統 – 第2部分:電子服務報告
本文件規定了用于操作技術的船舶軟件日志系統的電子服務報告所需的內容。文件規定了服務報告的數字格式,用于軟件維護事件結束后,由服務供應商完成并提交給船東,船東再將其添加到日志系統中。
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 — Maritim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 Maritime career guidance
船舶與海洋技術 – 海事教育與培訓 – 海事職業指南
本文件為有明確職業發展目標或職業發展方向不確定的人員提供了強有力的決策工具,其中包括許多與海事相關職業的最低教育和培訓要求。本文件旨在幫助在船上或岸上從事(或希望進入)海事行業的專業人員確定其職業目標,并確定如何實現這些目標。
]]>具體如下:
來源: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民法典》的頒布對民事主體、物權等內容做出了較大調整;注銷未登記船舶專項整治經驗需要建立常態化、機制化措施予以鞏固;信息系統的應用為優化航運經商環境提供更多可能;內外部改革也需要對現行規定做出調整和銜接。因此,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對現行《規程》進行了修訂,進一步促進船舶登記工作提質增效、惠企便民。
二、主要修訂內容
重點一:貫徹落實《民法典》要求
重點二:加強注銷未登記船舶長效管理
重點三:著力優化營商環境
重點四:推進業務改革走深走實
重點一:貫徹落實《民法典》要求
1.進一步明確船舶所有權登記主體,法人分支機構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
為適應市場需求和發展變化,依據《民法典》對民事主體的分類、對法人分支機構的相關規定,《規程》(2024版)將船舶所有權登記的主體明確為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同時規定,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
2.增加船舶抵押期間轉讓船舶所有權相關規定,抵押期間轉讓船舶所有權不影響已登記的船舶抵押權。
為服務航運公司融資需求,做好《民法典》相關規定的落地銜接,《規程》(2024版)對船舶抵押期間轉讓所有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第一,船舶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時,抵押雙方要提交抵押期間是否允許船舶所有權轉讓的書面文件。第二,辦理所有權注銷登記時,原船舶所有人應提交抵押權人已知曉船舶轉讓情況的證明材料。船舶登記機關注銷船舶所有權登記,但不注銷船舶抵押權登記。第三,新船舶所有人辦理所有權登記時,應提交已知曉本船舶抵押權登記情況的說明材料。現船舶登記機關會將已登記的船舶抵押權情況載入船舶登記簿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注明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的船舶登記機關名稱,并在抵押權登記證書上備注船舶所有權變更信息。
如果辦理抵押權登記時,抵押雙方沒有明示是否同意抵押期間轉讓船舶或抵押權人明示不同意抵押期間轉讓船舶的,該船舶在抵押期間需要轉讓所有權的,原船舶所有人申請辦理所有權注銷登記時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船舶轉讓的證明文件。
3.明確光船租賃期間船舶轉讓所有權相關規定,落實“買賣不破租賃”精神,保障光船承租人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落實《民法典》“買賣不破租賃”相關規定,保障光船承租人的合法權益,《規程》(2024版)明確光船租賃期間船舶轉讓所有權但不申請注銷光船租賃登記的,現船舶登記機關應將船舶已登記的光船租賃情況載入船舶登記簿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注明辦理光船租賃登記的船舶登記機關名稱,并在原光船租賃登記證書上備注變更信息。
重點二:加強注銷未登記船舶長效管理
1.分類細化船舶注銷登記證明文件,規范注銷要求。
《規程》(2024版)明確了船舶拆解、沉沒、失蹤、適用登記制度變化、不再在水上使用等不同情形下辦理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時所需提交的證明材料。比如,船舶拆解證明材料是指船舶拆解合同或廢鋼船收購合同、船舶拆解照片或船廠拆解完畢證明文書。
2. 增加注銷船舶信息收集、核實、傳遞,上下港船舶登記機關實現注銷船舶監管“接力”。
對于船舶交易至國內需要重新辦理登記的船舶,《規程》(2024版)要求原船舶所有人申請辦理船舶注銷登記時,應提供新船舶所有人信息、聯系方式以及船位信息,船舶登記機關通過相關信息系統核實當前船舶停泊位置。船舶登記機關辦結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后,一方面將注銷信息推送至船舶所在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或部門,另一方面將注銷信息推送至下一港船舶登記機關。下一港登記機關收到系統推送的注銷信息后將跟蹤注銷船舶的新登記情況,對其實施監管,并按規定進行處置,實現上下港船舶登記機關對注銷船舶的監管“接力”。
3. 增加船舶登記機關主動注銷船舶國籍登記程序,行政許可實現管理閉環。
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條及其他相關規定,《規程》(2024版)增加了登記機關可以主動注銷船舶國籍登記的四種情形:(一)船舶已滅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沒)但逾期未主動申請注銷的;(二)船舶已報廢但逾期未主動申請注銷的;(三)船舶國籍登記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船舶國籍證書被吊銷的;(四)船舶國籍證書已過期但未申請換證的。
重點三:著力優化營商環境
1.擴大自貿區國際船舶登記便利舉措適用范圍,明確特定可查詢證書、重復材料免于提交。
為進一步提升登記效率、減少企業和群眾跑路次數、提供電子證照調用等便利性服務,《規程》(2024版)將原本僅適用于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船舶登記的服務舉措擴大適用于全部船舶,明確海事管理機構或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可通過信息系統查詢的證書免予提交;辦理船舶登記時,同時辦理其他海事業務的,已經提交過的材料免予重復提交。
2.理順交叉業務辦理流程,刪除船舶所有權證書登產權類證書上“船舶呼號”項。
《規程》(2024版)刪除了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光船租賃登記證書等權屬類證書上“船舶呼號”記載內容。“船舶呼號”僅記載于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國籍證書時,船舶登記機關直接通過系統調用船舶已取得的船舶呼號信息。
3.擴大船舶登記資料查詢主體,更多船舶信息查詢需求被滿足。
考慮到實踐中船舶潛在交易人、租賃人、融資銀行等查詢船舶共有、抵押、扣押等信息的查詢需求,《規程》(2024版)新增一類查詢主體,即“有買賣、租賃、抵押船舶意向,或者擬申請法院扣押船舶或者提起相關訴訟、仲裁等,但無法提供利害關系證明的相對人”。這部分查詢主體可查詢船舶所有人及是否存在共有情形、船舶是否存在抵押權登記、是否存在查封登記或者其他限制處分的情形,滿足其了解船舶信息、保障交易安全的需求。
重點四:推進業務改革走深走實
1.調整船舶名稱核定程序,船名先預留,再核定。
《規程》(2024版)在船名正式核定前,增加“預留船舶名稱”環節,相關主體可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提交《預留船舶名稱辦理書》及相應申請材料,辦理船舶名稱預留。預留有效期內其它船舶不得使用該船舶名稱。船舶名稱預留通過之日起24個月內未辦理船舶登記手續的,船舶名稱自動釋放。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賃外國籍船舶的承租人正式辦理登記手續時,船舶登記機關同步核定預留的船舶名稱,并將其記載于相應的船舶登記證書。
另外,《規程》(2024版)規定船舶所有人可將其已拆解、沉沒并辦理完畢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的船舶名稱用于其新建造船舶。
2.調整船舶識別號授號程序,增加直屬局核查環節。
船舶識別號是船舶終身唯一標識,并串聯起船舶全生命周期過程,意義重大。《規程》(2024版)增加了直屬海事局核查環節。船舶識別號受理機關為分支海事局的,在初審通過后,經系統校核后逐級上報至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復審。直屬海事局應對上報信息進行核查。對于直屬海事局或非直屬海事系統單位(如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受理的船舶識別號申請,保持原審查程序不變,在初審通過后,經系統校核后提交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復審。核查及復審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受理識別號申請的船舶登記機關提交材料進行說明。
]]>《船用甲醇發動機非常規排氣污染物排放測量方法》的發布,將有助于準確測量和評估船用甲醇發動機的環保性能,為船舶尾氣排放的監管和控制提供科學方法。
《LPG雙燃料柴油機燃料消耗試驗方法》的推出,將有力促進LPG雙燃料發動機的技術研發和應用,為降低船舶燃料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提供有力支撐。
近年來,中船動力集團持續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和研發投入,圍繞LNG、LPG、甲醇和氨等新燃料發動機開展戰略布局和技術攻關,成功交付了多臺世界首制雙燃料發動機。當前,中船動力集團正在牽頭籌建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推動建立和完善全產業鏈計量測試體系,逐步構建起國際領先的海洋動力裝備計量測試能力。
]]>CCS海洋工程技術中心依托相關科研成果,結合CCS在FPSO數字化系統的審圖和檢驗經驗,研究編制了《海上FPSO狀態監測和數字孿生系統認證實施指南》,服務CCS審圖和現場檢驗,指導業界開展FPSO狀態監測和數字孿生系統設計、建造與取證工作。
《海上FPSO狀態監測和數字孿生系統認證實施指南》共分5章。第1章為總則,第2章為系統技術要求,第3章為產品檢驗,第4章為建造中檢驗,第5章為建造后檢驗。
來源:CCS
]]>這是山東港口日照港搶抓國務院支持建設大宗干散貨智慧綠色示范港口重大機遇,推動智慧綠色港口標準體系建設的又一嶄新成果,開啟了沿海港口專業化干散貨碼頭粉塵污染防控標準化、規范化、精細化的新篇章。
山東港口一體化改革發展以來,日照港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控工作,從“技術創新、流程優化、管理規范”等多個維度向粉塵污染問題下實手、出重拳,創新研發“全流程+立體智能環保管控體系”,從源頭、系統治理污染,精準抑塵、高效回用等方面建立生態環境智能管控平臺,實現生態環境全要素、全流程、全場景的智能化感知與管控,為大宗干散貨作業轉型升級開辟了新思路。
同時,以“源頭控制、過程管理、末端治理”全過程綜合防治為原則,歸納、總結了煤炭、礦石、鋁礬土等物料裝卸、輸送和堆場儲存環節采取的必要可行的抑塵工藝措施,在生產作業環節中,推行全流程抑塵,皮帶水清掃技術,讓粉塵源全流程可控;自主研發國內港口行業首個散裝物料堆場抑塵劑標準——“山港潤”抑塵劑,建設8400米防塵網,結合“噴槍+粉塵”在線檢測、“大機自動上水+懸臂抑塵劑噴灑”等自主創新技術,實現粉塵立體治理,為推進港口行業專業化干散貨碼頭粉塵污染防控標準化提供了樣板參考。
]]>CCS表示,本指南旨在為行業實施壓載水公約提供信息參考,不作為壓載水公約履約執法依據。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主管機關規章等法律文件不一致情況,請以國家法律法規、主管機關規章等法律文件為準。具體技術性要求應參見IMO公約及相關導則、CCS發布的相關壓載水指南等文件。
指南包括六個章節和兩個附錄:
來源:CCS
]]>本規則適用于設施長大于或等于5m的我國內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庫)的中國籍鋼質浮動設施(本規則中簡稱“浮動設施”),內河船型浮標除外。
除另有規定外,本規則所提及的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系指經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船舶檢驗機構或中國船級社總部同意。
本規則適用于設施長大于或等于5m的我國內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庫)的中國籍鋼質浮動設施(本規則中簡稱“浮動設施”),內河船型浮標除外。
除另有規定外,本規則適用于新建浮動設施。
除本規則明確規定外,浮動設施的強度、結構、布置、構件尺寸、舾裝、壓力容器及其附件、機械設備、管系、電氣設備、材料與焊接等尚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來源:中國海事局
]]>該國際標準于2021年12月在ISO/TC8/SC8正式注冊立項,大連造船標準編制工作組克服重重影響,在七O四所SC8和綜合院SC1分委會召集人的鼎力配合下,經過和SC8/WG29工作組中國、美國、俄羅斯、韓國、丹麥等國專家的多輪國際研討,比原計劃周期提前11個月完成標準編制并發布。
該國際標準根據國際海事組織(IMO) 的MSC.158(78) (海安會決議),油船和散貨船(包括礦砂船)的貨艙和壓載水艙區域要設置合適的永久固定通道來對結構進行全面和近觀檢驗及檢查的要求編制。標準主要內容包括檢驗平臺的分類、設計要求、試驗方法、標識、文件要求等,能夠有效指導鋼絲繩升降平臺的設計、制造和驗收。該標準的發布實施,填補了鋼絲繩升降平臺國際標準空白,進一步提升了我國在國際標準方面的影響力。
據悉,鋼絲繩升降平臺作為海安會MSC.158(78)決議要求設置合適的永久固定通道的替代方案,對于貨艙高度超過17米的油船(例如VLCC) ,可節約鋼材及型材等120余噸;對于型深超過30米的大型散貨船或礦砂船,可節約鋼材及型材等580余噸,在滿足規范的近觀檢驗等要求的同時,節省了大量的鋼材、油漆以及相關的制作、安裝和噴涂等施工成本(每噸約1萬元),提升了船東的營運與維護效率。大船產業據此內容制造的產品目前已在馬士基、招商局、中遠海運、嵐橋、華光等多個船東的50多艘散貨船和油船上應用,取得了LR、CCS、ABS、DNV、BV及RINA等船級社的認可,創造了上千萬的產值,榮獲了多項專利,具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和極高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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