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標準事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是經濟社會運行的底線要求。為加強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管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19年12月13日修訂發布《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并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中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全部強制,并且可驗證、可操作”“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后,組織起草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形成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并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經梳理,船舶工業科研生產領域現有強制性國家標準共21項,涉及船舶污染排放、安全標志、有害物質限制、救生裝備等領域。這些標準的貫徹實施對于確保船舶工業生產安全、人身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船舶工業領域強制性國家標準
標準化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強制性標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2015年國務院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確提出“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2016年船舶行業系統性的開展了強制性標準的評估工作,進一步明確了船舶工業強制性標準范圍。當前,原強制性船舶行業標準正積極轉化為強制性國家標準。
來源:中國船舶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