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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個設計公司,圖紙沒送審還想要設計費?

    在船舶設計工作中,設計圖紙的送審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然而,上海一船舶公司在中標后卻半途而廢,未能按期完成設計圖紙送審工作,招標單位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全部設計費并支付相應利息。日前,上海海事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船舶設計合同糾紛案并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賠了“項目”又折“設計費”  漁業局狀告設計公司

    2015年8月,上海一船舶公司中標了江蘇某漁業局招標的沿海300噸級漁政船設計項目。之后雙方簽訂合同,約定漁業局分三期支付設計費,船舶公司應在收到第一期設計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完成設計圖紙送審工作。不久,漁業局按約向船舶公司支付第一期設計費9萬元,但船舶公司在收到設計費后,因公司內部的管理問題,一直未能完成圖紙送審工作。

    為此,漁業局與船舶公司就合同履行展開多次談判,不料設計公司既無法繼續履約也不愿返還設計費。2016年7月,漁業局一紙訴狀將船舶公司訴至上海海事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船舶公司返還設計費人民幣9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圖紙送審是形式還是實質審查?  雙方各執一詞

    庭審中,原告漁業局訴稱,船舶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如期將圖紙送審,構成嚴重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此,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船舶設計合同、設計費發票、催告函等相關證據。

    被告船舶公司辯稱,該公司在投標時提交了船舶設計相關資料,合同簽訂后立即開展設計工作并交付了設計圖紙,后因公司內部原因未將圖紙送審;設計圖紙送審只是形式審查,交付圖紙就是部分履行了合同,應當取得相應報酬,報酬金額即為原告支付的第一期設計費。

    對此,原告回應,其并未收到設計圖紙,而且只有送審且通過海事局實質審查后的圖紙才能用于實施船舶建造,并非被告所稱的形式審查。

    半途而廢致前功盡棄  被告無權索要報酬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船舶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按期完成船舶設計義務,經催告后仍未履行,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還已支付的設計費并支付相應利息。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投標時,原、被告間的合同尚未成立,被告提交的標書材料系被告為訂立合同所作的準備,并非對合同義務的履行;被告未就其設計圖紙的履行情況提供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作為設計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設計工作,未向原告交付合同約定的船舶設計成果,無權要求原告支付報酬。

    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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