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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獨立保函?怎樣算欺詐?最高法出 臺新規界定

    本帖最后由 船舶新聞 于 2016-11-25 16:38 編輯

    11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獨立保函的性質進行了明確界定,同時嚴格界定了欺詐情形及證明標準。

    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內容,并回答記者提問。

    什么是獨立保函?

    “獨立保函是為保障債權的快捷實現而在商事實踐中逐步發展形成的一種新型金融擔保工具,指由金融機構單方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債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審委會委員張勇健介紹說。

    該《規定》第一條明確,本規定所稱的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

    前款所稱的單據,是指獨立保函載明的受益人應提交的付款請求書、違約聲明、第三方簽發的文件、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匯票、發票等聲明發生付款到期事件的書面文件。

    獨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請人的申請而開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機構的指示而開立。開立人依指示開立獨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開立用以保障追償權的獨立保函。

    嚴格界定欺詐情形及證明標準

    在實踐中,由于開立人對獨立保函項下的單據僅作表面審查,而單據較多來源于受益人自身,因此獨立保函制度存在受益人欺詐的風險。為此,各國司法實踐均認可欺詐構成獨立保函獨立性原則的例外,不允許受益人從欺詐中獲利,但對欺詐的構成要件和證明標準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

    為此,《規定》進一步將欺詐類型化為無真實交易、單據欺詐和明顯濫用付款請求權三類情形。《規定》第十二條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獨立保函欺詐:

    (一)受益人與保函申請人或其他人串通,虛構基礎交易的;

    (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單據系偽造或內容虛假的;

    (三)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認定基礎交易債務人沒有付款或賠償責任的;

    (四)受益人確認基礎交易債務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確認獨立保函載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發生的;

    (五)受益人明知其沒有付款請求權仍濫用該權利的其他情形。

    對于上述條款,張勇健解釋稱:鑒于明顯濫用付款請求權的情形和基礎交易違約爭議可能產生混淆,實踐中不易準確把握,第十二條第三項和第四項分別規定必須依據基礎交易的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受益人自身確認的證據作出認定,防止在獨立保函欺詐糾紛中實體審理違約爭議。

    同時考慮到獨立保函欺詐在實踐中的復雜多樣性,第十二條第五項對受益人明顯濫用付款請求權的其他情形規定了概括性的兜底條款。

    嚴格規范止付程序

    對于止付程序,該《規定》也進行了嚴格規范。張勇健介紹稱,《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獨立保函自身案件的特點,對止付程序增加了一些條件要求。

    這些增加的條件不僅包括止付申請人必須提交證據證明欺詐情形具有高度可能性;如不予止付將給止付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 彌補的損害,還包括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欺詐例外之例外”規定,即轉開獨立保函的情形下如開立人對獨立保函已經善意付款的,即使受益人欺詐,人民法院仍不得裁定止付用于保障開立人追償權的獨立保函即反擔保函。

    此外,這則司法解釋還規定了止付裁定的期限和內容、復議機關、錯誤申請的賠償責任等,對止付程序加以嚴格規范,防止止付程序被濫用,有效維護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統一。

    如何區分獨立保函和《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

    “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發現有這樣一個誤區,就是把獨立保函和《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沒有加以區別。”張勇健說。

    對此,這則司法解釋作出具體規定:第一,獨立保函必須具備兩項要素:一是據以付款的單據;二是最高金額。

    第二,規定了三類能夠認定開立人具有提供獨立保函意思表示的情形,分別為:載明見索即付;約定適用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根據文本內容能夠確定開立人付款義務的獨立性和跟單性。

    第三,明確了獨立保函記載 對應的基礎交易這一事實本身,并不足以改變開立人付款義務的獨立性和跟單性,故不影響獨立保函的性質判定。

    第四,明確一旦保函的性質被認定為獨立保函,則在法律適用方面應當適用獨立保函的裁判規則,而不適用擔保法關于保證的規定。

    “正是因為獨立保函有獨立性和跟單性的特點,所以它在國際交易尤其是‘一帶一路’建設活動以及國內交易中被大量使用,它對于債權人的保護更加確定,對于交易的便捷作用更加明顯,所以獨立保函這樣一個方式將會越來越廣泛地被業者所使用。在廣泛使用的過程中,我相信這個司法解釋對于相關糾紛的解決能夠起到比較好的作用。”張勇健強調。

    據了解,該《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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