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交通運輸部日前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船舶沉沒的,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質、數量、種類及裝載位置等情況,采取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單位采取污染監視和控制措施,并在必要的時候采取抽出、打撈等措施。”
來源:中國新聞網
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交通運輸部日前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船舶沉沒的,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質、數量、種類及裝載位置等情況,采取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單位采取污染監視和控制措施,并在必要的時候采取抽出、打撈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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