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獲緩刑,仍然不收手
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漁業船舶檢驗處驗船師黃紹祥,2010年因犯受賄罪被海口龍華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緩刑期間他不反省自己,反而變本加厲,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為他人辦理驗船安全證書,并收受張某某等7人好處費共計18萬元。為調動妻子工作,行賄妻子單位領導2萬元。2015年2月4日,澄邁縣法院以犯受賄、行賄罪判處黃紹祥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黃紹祥不服,上訴至省一中院。近日,省一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改判黃紹祥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0萬元。
受賄18萬行賄2萬
黃紹祥曾先后擔任省漁業船舶檢驗局驗船師、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漁業船舶檢驗處驗船師。2010年3月26日,黃紹祥因犯受賄罪,被海口龍華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但這個刑罰并沒有鎖住黃紹祥的貪念。
經查,2010年3、4月間,黃紹祥參與檢驗了洋浦海業捕撈有限公司的8艘漁船。該公司董事長邢某為了順利辦理這8艘船的《漁業船舶安全證書》,找到時任省漁業船舶檢驗局潭門分局局長的張某某(另案處理)幫忙。在張某某的疏通下,黃紹祥很快就簽名給這8艘船辦理了證書。之后邢某將12萬元好處費交給張某某,張某某將其中的4萬元交給黃紹祥。
在此之后至2013年間,黃紹祥利用漁業船舶檢驗的職務之便,對翁某某、梁某某等人經營的漁船提供檢驗幫助,并從中獲取好處費共計14萬元。
為了解決與妻子的兩地分居問題,2007年,黃紹祥找時任海南省漁業船舶檢驗局局長的王某某(另案處理)幫忙,要求將妻子從三亞調回潭門漁業船舶檢驗分局工作。因為王某某的幫助,也為了以后在工作、生活中得到對方的關照,黃紹祥將1萬元當好處費送給王某某,并在對方喬遷新居時再送1萬元表示感謝。
案發后及在案件審理階段,黃紹祥的親屬已退出贓款10萬元。
終審改判5年罰20萬
澄邁法院一審認為,黃紹祥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對漁業船舶進行檢驗的職務之便,先后收他人賄賂款共計1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為謀取其妻子的工作調動,向王某某行賄2萬元,構成行賄罪;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應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尚未執行的刑罰有期徒刑一年,應進行數罪并罰。2015年2月4日,澄邁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紹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原判尚未執行的刑罰有期徒刑1年,連同新罪合為有期徒刑1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一審宣判后,黃紹祥提起上訴,稱量刑過重,表示受賄金額沒有18萬元。其辯護人則認為,黃紹祥為妻子調動工作、解決干部職工兩地分居是單位內部事務,不存在謀取不當利益,送禮金給王某某不應認定為行賄。
省一中院審理認為,黃紹祥受賄18萬元事實證據確實、充分,行賄2萬元的事實清楚,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行賄罪,應依法懲處。但因刑法修正案九的頒布和實施,對數額與量刑有較大調整,應對本案的量刑進行相應調整,省一中院終審以犯受賄罪,判處黃紹祥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犯行賄罪,判處黃紹祥有期徒刑1年;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0萬。
來源:法制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