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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造良好法制環境 做強融資租賃產業

    近年來,國務院多次發文要求壯大融資租賃產業,發揮其在服務實體經濟、推動制造業轉型升級、促進設備出口等方面的作用。我國融資租賃產業做大做強,面臨著不可錯過的重要機遇。而要抓住這個機遇,最重要的是,通過重構融資租賃交易規則、完善融資租賃稅收政策、統一融資租賃行業監管、優化融資租賃會計準則,營造融資租賃產業友好型法制環境。

    重構融資租賃交易規則

    融資租賃交易現行規則以《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為主,并輔之以部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司法文件(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物權屬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這些規則主要是以合同(債權)范疇和制度來構建的。然而,融資租賃交易有合同范疇和制度所不能完全涵蓋的內容。融資租賃交易是融資和融物的有機結合,它不會像銀行信貸那樣只有圍繞融資展開的合同法/債法問題,而是還有圍繞融資載體(即租賃物)所有權展開的物權法問題。這決定了融資租賃交易規則在關注前一個方面問題的同時,有必要以租賃物“所有權”為切入點來加以建構。

    建構租賃物所有權公示機制。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通常為動產(設備)。在《物權法》上,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主要為占有和交付。然而,租賃物所有與占有是分離的。一方面,出租人通過其與供貨人(買賣人)達成的買賣合同取得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另一方面,承租人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取得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租賃物由承租人占有會造成承租人即租賃物所有人的假象,為善意取得的適用提供了空間。一旦第三人根據《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租賃物,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即告消滅。這無疑構成對出租人權利的極大損害。為避免這種狀況出現,就有必要在以占有和交付公示動產物權之外,另以登記來公示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明確租賃物所有權行使規則。盡管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但是該所有權其實已非《物權法》第39條所謂“所有權”。從融資租賃交易的實質來看,租賃物的“所有權”已移轉給承租人。對于出租人來說,租賃物所有權唯一的功能是擔保其租金收回。因此,租賃物所有權的行使,也不能以《物權法》為依據,而只能在《物權法》之外,另制定一套租賃物所有權的行使規則。這就是出租人行使取回權的規則。融資租賃現行交易規則關于這方面的規定闕如,有必要從取回權行使的條件、方式、限度和效力等方面加以完善。

    完善融資租賃稅收政策

    提升融資租賃稅收政策的法律層級。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調整融資租賃稅收的規范性文件約有160件。這些文件絕大多數是以“通知”、“補充通知”、“批復”、“復函”的形式存在,它們法律層級極低。這既構成對融資租賃稅收政策權威性的損害,更構成對稅收法定主義的違反。

    增強融資租賃稅收政策的預見性。融資租賃稅收政策在制定時,常常缺乏預見性,不作通盤考慮,而只是在出現問題時,作打補丁式修補。如在融資租賃營改增“即征即退”問題上,盡管在上海市試點伊始,就有“對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規定,但是對即征即退的分母卻沒有作出規定,而是直至2012年12月4日《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范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發布才有明確說法。這種對融資租賃稅收政策進行打補丁式修補的狀況需要改變。

    實現融資租賃稅收政策公平合理。融資租賃現行稅收政策,還存在內容不公平、不合理之處,有待進一步完善。首先,在融資租賃營改增問題上,營改增試點帶給融資租賃業的困境目前還沒有完全消除,故需要構建有利于融資租賃產業發展的營改增政策。其次,在租賃物加速折舊問題上,《企業所得稅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在出租人對租賃物,不得計算折舊扣除,這與國際普遍公認的“誰所有誰折舊”的原則不一致。融資租賃業務的折舊如由出租人提取,承租人就可以將其支付的租金、費用進行稅前扣除。這樣可以使租賃業務在稅前扣除上更好地體現租賃的特點,使出租人和承租人均獲得稅前扣除的稅收激勵效果。再次,在投資稅收抵免問題上,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在出租人與承租企業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歸承租企業的前提下,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對專用設備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企業,方可享受投資稅收抵免優惠。這里設置的前提與承租人已在實質上取得對租賃設備的“所有權”是不符的。最后,在融資租賃印花稅問題上,現行稅收政策存在著把融資租賃分為買賣與租賃兩個環節重復征收印花稅、對金融租賃公司以外的其他融資租賃從業主體實行印花稅歧視、售后回租如何繳納印花稅并不明確等一系列問題。對于這些問題,需要牢牢抓住融資租賃的本質是融資而非租賃或/和買賣,并據此設計規則來解決。

    統一融資租賃行業監管

    我國融資租賃從業者目前共分三類,即“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試點融資租賃企業”。盡管它們都在從事相同的融資租賃業務,但是它們在監管依據、監管機構和監管標準上并不一致。“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依據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依據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以及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審批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內資試點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管依據為《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不同的監管依據為三類融資租賃從業者設定了不同的監管機構。“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試點融資租賃企業”分別由銀監會、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實施監管。不同的監管依據也設定了不同的監管標準。現行監管依據為三類融資租賃從業者市場準入、租賃物范圍、最低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出資人或發起人條件、風險控制等設置的標準并不完全一致。

    融資租賃市場是統一的,它為各類融資租賃從業者提供的競爭平臺是相同的。融資租賃行業監管不統一,在各類融資租賃從業者之間人為地制造不平等。這顯然不利于我國融資租賃產業健康發展。因此,對于融資租賃行業監管,應從統一監管依據出發,設置統一監管機構、設定統一監管標準。

    優化融資租賃會計準則

    融資租賃現行會計準則為財政部2006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它是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和慣例(尤其是《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制訂、修訂的。然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已制訂國際租賃新會計準則,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新準則致力于建構租賃確認和計量新模型,這是融資租賃會計準則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因此,應注意新準則對我國融資租賃會計準則可能產生的影響,并推動我國融資租賃新會計準則的形成。

    來源:中國船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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