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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進海運破產清算局面下中國債權人的法律應對

    一、韓進海運破產事件簡要回顧

    2016年8月31日,韓國最大航運企業韓進海運向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交破產保護申請。

    2016年9月1日,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裁定對韓進海運進行破產重整,如果重整成功韓進海運將度過危機繼續經營。

    2017年2月2日,法院裁定廢止重整程序,債權人、擔保權人、 股東及持有股份的所有利害關系人從2月3日至2月16日期間內可以提出異議,若上述的兩周內沒有異議的話,法院將宣告其破產。

    2017年2月17日,法院宣告韓進海運破產,接下來將進行破產清算,這意味著韓進海運已無起死回生的可能,其資產將被變賣處置用來償債,這個位列全球前十大的船公司將就此消失。

    中國既是貿易大國又是航運大國,韓進海運破產必然有眾多的債權人受到影響,債權人包括外貿公司、保險公司、港口、貨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舶物料供應公司等。面對韓進海運破產,債權人只有積極應對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權利。筆者在此就債權人在國內訴訟及在韓國參與破產清算兩個方面進行簡要介紹。

    二、中國債權人在中國訴訟

    1、韓國法院破產裁定在中國的法律效力

    根據韓國首爾法院的破產裁定及韓國破產法律,任何針對韓進海運的訴訟只能在首爾法院提起,任何其他法院都沒有管轄權。這樣的規定為多數國家破產法所采納,其目的是為了讓破產受理法院統一處理債權債務,以實現對各方的公平。破產法院的裁定效力在所在國家得到承認是沒有問題的,所在國家的其他任何法院都無權干涉,但其在外國并不當然得到承認,即外國法院可以毫不理會破產法院的裁定,除非存在國際公約或雙邊條約承認破產裁定的效力。而中國既未加入這樣的國際公約亦未同韓國簽訂有這樣的雙邊條約,由此韓國法院破產裁定在中國沒有法律效力,中國法院不受其約束,有權管轄針對韓進海運提起的訴訟,中國債權人可以視情況在中國法院起訴。

    2、管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海事法院管轄港口作業糾紛、貨代糾紛、海上運輸糾紛、海上保險糾紛、船舶物料供應糾紛、船舶制造修理等涉船、涉海糾紛,由此起訴韓進海運的絕大多數案件應該歸屬海事法院專屬管轄。具體的管轄法院應依據中國《民事訴訟程序法》及《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相關規定確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合適的管轄法院。需要指出的是前文說中國債權人可以在中國法院起訴并非指一定有權在中國法院起訴,而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必須符合中國的訴訟程序法的規定,有一些情況是訴訟程序法不允許起訴的或者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比如債權人同韓進海運簽有仲裁協議,則只能在約定仲裁地仲裁而不能在法院起訴。

    3、分清主體

    韓國法院宣告破產的主體是韓進海運株式會社,是韓國企業,屬于母公司,受韓國法律管轄。大型國際航運企業普遍的做法是在世界各國設立子公司,韓進海運也不例外,其在中國設有韓進海運中國有限公司,這是中國企業,受中國法律管轄,不是破產的主體。母公司與子公司都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債權人應該分清債權主張的對象,不能混淆。

    4、起訴需要考慮的最重要因素:韓進海運在中國有財產可供執行

    債權人提起訴訟需要考慮的最重要因素是判決的執行,由于中國與韓國之間沒有相互承認與執行民事判決的條約,中國法院的判決難以在韓進海運主要資產所在地韓國得以承認與執行,判決執行的效力限于中國境內,因此必須在查明其在中國有財產的情況下才可起訴,以避免贏得訴訟贏不了錢,并需采取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措施以保障判決的執行。

    如果中國債權人不能通過在中國法院起訴以保護自己的權利,則要按照韓國法律及破產受理法院的要求及時參與韓國的破產清算,否則自己的權益將因清算完畢而喪失。

    三、中國債權人在韓國參與破產清算

    1、韓國法院對韓進海運的破產裁定的內容

    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做出裁定宣告韓進海運破產,同時也裁定了以下內容:

    金振漢律師選任為破產管理人;

    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截止至2017年5月1日;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及核查債權的日期為2017年6月1日,地點為首爾法院綜合辦公樓 。

    2、中國債權人的地位

    根據《韓國債務人重整及破產法》,對適用于該法律的外國人或外國法人與韓國國民或韓國法人享受同等的地位。就是說,中國債權人參與韓進海運破產程序中享有與韓國債權人同樣的權利義務,適用的是國民待遇。

    3、債權申報

    債權人在重整程序階段已經申報過債權的,不用再次申報破產債權,重整程序上已申報的債權及其異議后通過核查裁判確認的債權都在破產程序中自動承認。不過實務中,雖然在重整程序已申報過,在破產程序中還是再次申報以確保債權的安全。

    破產財產的留置權人、質權人、抵押權人等擔保權人,可以不管破產程序的規定隨時行使自己對債務人的債權,這種權利叫做別除權。別除權人需要在破產程序中申報擔保債權額及其債權發生的原因,行使別除權后未能清償的余額列入破產債權。

    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債權核查日之前申報的債權,如果破產管理人及其他破產債權人沒有異議,在核查日可以核查。但是,對于有異議的債權或過核查日以后才申報的債權,得通過特別核查日來進行核查。盡管實務中破產管理人及其它債權人一般不會對過期申報債權提出異議,但是債權人得承擔核查的費用,因此不要過期申報。

    4、文書送達與語言

    對不在韓國居住的外國債權人的送達,送達地為他們申報的住所。如果法院不清楚送達地的話,在法院自己的網站上公布,視為送達。因此申報正確住所是非常重要的。

    韓國法院程序都用韓文進行,包括韓國法院的開始破產裁定,此后的各種公告及送達文書均用韓文來寫。債權人提交給法院的外國文書應該通過領事確認或海牙認證。因中國不是《海牙關于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的成員國,中國債權人如向韓國法院提交中國公文或公證文書,首先應得到中國外交部的確認,再到韓國駐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確認,最后翻譯成韓文。

    5、破產程序流程及需要時間

    債權申報完畢后,在債權核查日進行核查,在核查時,沒有異議的債權得到確認,有異議的債權之后通過債權裁判來確定。

    對于破產財產的分配,如稅金、工資等的債權應該優先和隨時清償,清償后有余額的話可以分配,若沒有余額或還不夠清償的話破產程序即告終止。

    從開始破產至終結破產所需時間依案件不同而不同,無法確定韓進海運破產需要多長時間。之前的韓國朝陽商船公司破產案件,從2001年開始破產程序,直到2008年才終結。最近的破產案件通常需要三到五年。

    由于中國債權人對法院破產程序不熟悉及語言障礙,在此建議委托律師代理參與破產程序,以更好維護自己的權利。

    來源:航運界

    作者:孫廣平 許智娟

    作者簡介:

    孫廣平,山東萬橋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英國南安普頓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電話:15898873285      郵箱:
    sunguangping.gavin@126.com

    許智娟(韓國),韓國地平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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