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著高額的工資,理應為公司盡職盡責,可是原廣西橫縣平福航運責任有限公司船舶業務主管魏某榮,卻把收上的百余萬業務運費遲遲不上交公司,經多次催促后還未能完全上交,最終公司只好選擇報警。近日,由廣西橫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橫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挪用資金罪判處魏某榮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責令被告人魏某榮退賠被害人單位廣西橫縣平福航運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八十一萬零三百四十元。
被告人魏某榮系福建省平潭縣潭城鎮居民,2014年12月10日起受聘于廣西橫縣平福航運責任有限公司,任該公司“平福168”號船舶業務主管。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3月20日期間,被告人魏某榮使用“平福168”號船舶分別客戶向某、陳某平、陳某琴、郭某處承攬了4筆貨運業務,并收取了上述四客戶支付的運費、滯期費等費用共1130340元。后魏某榮沒有按照公司規定全部將收取的1130340元費用上交公司,只上交了32萬元,其余的810340元用于償還其個人債務,至今未歸還公司。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榮歸案后即如實供述本案的事實。
橫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魏某榮身為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810340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來源:正義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