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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發布涉外、涉港澳臺商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審理指南

    2月28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發布最新印發的《關于涉外、涉港澳臺商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審理指南》(《下稱審理指南》)的相關情況。

    近年來,隨著“一帶一路”“自貿區”戰略的深入推進,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等文件中明確表示,要加強、完善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工作、促進仲裁在各項國家戰略中發揮重要作用。

    天津高院副院長錢海玲介紹,與仲裁工作飛速發展相比較,在涉外、涉港澳臺商事仲裁司法審查方面,國內目前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其一,司法審查工作經常遇到無明確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情況;其二,司法審查工作機制建設尚不完善。例如,涉外、涉港澳臺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分散于法院不同的審判庭, “多頭管理”,不利于統一審查標準;其四,不同的法院司法審查的期限把握得也不太嚴格,進而影響到仲裁發揮高效便捷的優勢。

    “天津自貿區的部分仲裁機構在制度創新上做了積極的探索,推出了一些新的仲裁規則,引入了合并仲裁、友好仲裁、開放名冊等制度,法院作為負責司法審查工作的機關,有必要對這些創新探索予以積極回應。”她說。

    錢海玲表示,隨著天津深度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和推進天津自貿區建設,天津法院系統如何加強司法審查工作,規范司法審查程序,統一司法審查標準,充分發揮好監督和支持涉外、涉港澳臺商事仲裁的職能作用,使仲裁制度能夠在“一帶一路”、“自貿區”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成為需要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2016年初,天津高院將“調研并規范涉外、涉港澳臺商事仲裁司法審查相關法律問題”列入年度50項重點任務,由該院民四庭負責具體工作。熟悉《審理指南》出臺過程的民四庭庭長趙偉向媒體透露,民四庭成立了調研組,分析司法數據,調研了解情況,并與天津仲裁委進行座談,全面了解現實司法需求,以解決重點問題和突出問題為突破口,撰寫了調研報告,并在調研報告的基礎上,推動成果轉化,形成了今天發布的《審理指南》,并于2016年第41次高院審委會審議通過。今年1月10日,《審理指南》正式印發天津全市法院執行。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審理指南》共四十四條,主要分為四個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一般規定。該部分主要規定了本《審理指南》的適用范圍,以及司法審查的法定性與終局性等原則。

    第二部分是關于司法審查工作機制建設的一些具體規定。該部分主要規定了司法審查案件的審理方式、管轄法院、仲裁保全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方式、保全擔保、仲裁前及仲裁過程中采取保全措施的解除、除保全外其他各類司法審查案件應當提交的材料、相關材料的證明手續、翻譯等事項,還規定了司法審查工作流程及工作期限,對人民法院相關部門間移送案卷材料、移送期限、司法審查期限、報請核準期限、轉交復函期限等事項進行了細化規定。

    第三部分是司法審查規則,包括仲裁協議的解釋規則及準據法的審查規則、仲裁協議效力的審查規則、仲裁協議約束力的審查規則、針對涉外、涉港澳臺商事仲裁裁決的審查規則等內容。

    第四部分是其他規定。主要規定了司法審查生效裁定向涉案仲裁機構送達、相關概念的界定;海事及涉自貿區商事仲裁的參照適用等事項。

    “《審理指南》的主要內容,一是來自于對司法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復函、典型案例的匯集整理;二是從審判實踐出來,在總結天津法院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行的創新。”天津高院民四庭副庭長耿小寧說。

    錢海玲認為,《審理指南》主要有以下五大亮點。

    明確了涉外、涉港澳臺商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基本工作機制。

    《審理指南》確定了此類案件的統一管理部門:如涉外商事審判部門予以審查;明確了由合議庭審查;各類涉外、涉港澳臺商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管轄問題;規定了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材料移交、審查、報請核準等期限。

    在仲裁協議準據法有關的審查規則上提出了新規則。

    《審理指南》特別是首次明確了審查租約仲裁條款并入提單應直接適用我國或者內地法律作為準據法,為司法審查實踐提供了參考依據。

    此外,《審理指南》明確區分了仲裁協議約束力與仲裁協議效力,并分別提出了新規則;對與仲裁裁決有關的審查問題提出了新規則;特別是明確舉證責任分配與證據認定不屬于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司法審查事項,解答了長期實踐中困惑的問題,有利于明晰司法審查的界限;積極回應了自貿區仲裁規則的創新內容。

    天津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翟國良評價,《審理指南》回應了多年來的仲裁實踐,特別是涉外、涉港澳臺商事仲裁過程中的一些重點、難點問題。從具體內容上看,《審理指南》緊緊圍繞涉外、涉港澳臺商事仲裁協議、仲裁保全、仲裁裁決的執行審查等仲裁工作的核心內容,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天津仲裁委員會將繼續與天津各級法院保持有效互動,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監督。同時,我們也希望這只是個開端,對非涉外、非涉港澳臺的仲裁也要盡快出臺指導性文件,解決仲裁發展中的長期固有矛盾,支持天津仲裁事業發展,在全國起到示范引領作用。”翟國良表示。

    來源:法制網  記者 張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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