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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文廣:韓進破產案挑戰跨境破產制度

    ●韓進海運破產是全球航運業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破產案,導致全球供應鏈的混亂,引發系列商業糾紛。

    ●多種因素綜合作用導致了韓進海運的破產,企業準備不足、政府草率行事或是韓進海運破產的直接原因。

    ●中國對承認韓進海運破產程序并不負擔國際法義務。中國債權人可以選擇在中國法院維權,也可以選擇到韓國參與破產清算。

    ●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深入推進,跨境破產案件的數量將會越來越多,跨境破產制度亟須完善。

    韓進海運成立于1977年,曾是韓國第一大、全球第七大集裝箱班輪公司。2017年2月17日,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宣布,鑒于清算價值超過繼續經營價值,韓進海運正式破產,法院方面將通過公平、公正的程序,力保債權人的利益。至此,全球航運業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破產案有可能變為現實,上萬人或因此失業,釜山港或將遭受沉重打擊,韓國海運業或將迎來空前危機。

    韓進破產保護事件轟動全球,制造了全球供應鏈的混亂,引發了大量的商業糾紛,導致眾多債權人在世界各地維權。

    運力嚴重過剩,市場持續低迷,企業虧本經營。2016年8月下旬,以韓國產業銀行為首的債權人否決了韓進海運提出的自主重建計劃。8月31日,韓進海運向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申請破產保護。9月1日,韓進正式進入法院接管程序。

    韓進海運申請破產保護的消息公布后,市場一片混亂。不少國家的港口拒絕韓進海運船舶靠泊作業或要求現金交易,一些合作伙伴中止了與韓進海運的業務往來,多個債權人在世界各地申請扣押韓進船舶。

    為了避免韓進船舶被債權人扣押,韓進海運向多個國家和法域申請破產保護。日本、美國、英國、加拿大、比利時、新加坡等國家先后同意了韓進海運的禁止扣押令申請。然而,韓進海運的財務狀況令人擔憂,碼頭和服務提供商要求其足額、及時支付各項費用,否則將拒絕作業,韓進船舶只能采取分批停靠碼頭作業的方式。在申請破產保護近三個月后,韓進海運才完成了其141條船舶的貨物卸載作業。

    全球供應鏈的混亂逐漸平息。但是,大而不倒的假設不再成立,市場對韓進海運的信心喪失殆盡,其市場份額也被其他公司瓜分完畢,韓進海運走向破產已成定局。

    2016年12月13日,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向當地法院提交韓進海運資產清算的評估報告。報告認為,相對于救助而言,破產清算更為合算。2017年2月2日,韓國法院判定,鑒于清算價值大于繼續經營價值,法院決定將終止韓進海運接管程序。2月17日,韓國法院宣布,為期兩周的上訴期限已過,韓進海運正式破產。

    多種因素綜合作用導致韓進海運的破產,韓進海運準備不足、韓國政府草率行事或是韓進海運破產的直接原因。

    韓進海運破產保護事件引起了國際貿易界、海事界的廣泛關注,專家、學者、監管機構對此進行了反思與總結。概而言之,韓進海運破產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一是市場持續低迷,企業虧本經營。數據顯示,2011至2015年,全球年均投資造船金額超過1000億美元。截至2015年,全球干散貨運力過剩達30%以上,集裝箱運力過剩達25%,油輪運力過剩達20%。運輸需求增長緩慢、運力供給嚴重過剩,反映國際集裝箱運輸市場“風向標”的上海出口集裝箱運價綜合指數(SCFI)以及中國出口集裝箱運價綜合指數(CCFI)均在2016年創出歷史新低,集裝箱運輸全行業虧損。由于韓進海運負債率過高,財務狀況不斷惡化,債權人集團不愿提供更多支持。

      二是企業準備不足,政府行事草率。在韓進海運申請破產前,韓進海運和韓國政府應該預判事態的發展,提前制定裝卸費用支援方案,避免出現混亂局面。韓進海運是韓國最大的班輪公司,韓國進出口貿易高度依賴海運。市場沒有料到,韓國政府會拒絕救助,放任韓進海運倒閉。事后看來,韓進海運申請破產保護的速度并不慢,各國法院反應的速度也可謂及時。但是,獲得破產保護只能解決部分問題,若要緩解危機,韓進海運還要讓市場相信,其可以及時、足額支付各項費用。畢竟,大多數碼頭和服務提供商是私營企業,在費用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下,碼頭和服務提供商可以拒絕服務,危機仍將進一步蔓延。在宣布申請破產保護48小時后,由于看不到有效的應對方案,市場信心喪失,情況不斷惡化,物流陷于停滯,韓進海運破產的命運已難以挽回。最終,韓國政府還是不得不想辦法籌措費用,其付出的代價實際上比當初救助韓進海運還高。

    海運企業跨境破產具有特殊性,跨境破產和海事程序之間的沖突難以在國際層面上達成統一和協調。

    目前,集裝箱班輪運輸市場呈現以下趨勢:一是經營規模化,通過兼并重組,形成有效的規模優勢參與競爭;二是聯盟班輪公司的聯盟經營不斷趨于集中化,聯盟競爭日趨激烈;三是船舶大型化的趨勢更加明顯,進入了“大船時代”;四,產業鏈延伸,海運業涉足的領域越來越廣。可以預見,未來海運企業的破產現象可能還會出現,情況會變得更加復雜,后果也將更加嚴重。

    海運企業跨境破產與海事程序的沖突與協調一直是國際海事界的熱點問題。鑒于海運跨境破產的復雜性,國際海事委員會曾在2010年組織了工作組,專門研究海運業的跨境破產問題。從問題單的反饋及現有研究成果看,即使同屬一個法系,國內立法也均采納了示范法,在破產法與海商法的關系上,各國的作法存在較大的差異,難以在國際層面上達成統一和協調。

    中國對承認韓進海運破產程序并不負擔國際法義務。中國債權人可以選擇在國內維權,也可以選擇到韓國參與破產清算。

    迄今為止,韓進海運并未向我國法院申請破產保護,原因可能包括:其一,中國對承認韓進海運破產程序并不負擔國際法義務。中國不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國界破產示范法》(簡稱“示范法”)的采納國,中韓之間的司法協助雙邊條約不涉及法院裁決承認與執行,司法實踐中并未發現韓國法院承認和執行我國法院判決的先例。對我國而言,是否承認韓進破產程序是一個單邊問題,完全取決于法院的司法態度和政策考量。其二,韓進海運已在日本、新加坡等多個國家獲得破產保護,韓國釜山港也是重要的國際中轉港,解決卸貨和轉運問題應當不大。其三,中韓關系因“薩德”爭端變得敏感,韓進海運對在中國獲得破產保護沒有把握。

    我國是世界貿易大國,90%以上的進出口貨物依賴海運。韓國釜山港是重要的國際中轉港。中遠集運和韓進海運同屬一個航運聯盟。我國企業深受韓進海運破產的沖擊。一些債權人選擇了在國內維權,一些債權人選擇了去韓國債權登記,另有一些債權人則放棄了維權。影響債權人決策的因素是維權行動的實際效果和裁判得到承認和執行的可能性。

    由于韓進海運的負債率很高,中國債權人的債權又多是普通債權,參與韓進海運破產清算,我國債權人的受償比例將會很低,一些中小債權人所得甚至無法覆蓋其維權成本。承認韓進海運破產程序,將有損我國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媒體的報道,自2016年8月以來,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了16起與韓進債務危機有關的案件,標的總計高達人民幣2.1億多元,最終以7起判決、5起調解、4起撤訴的方式全部一審審結。廈門海事法院自2016年9月至11月間,陸續受理了13起涉韓進合同糾紛案。2017年1月4日,廈門海事法院對涉韓進海運破產引發的7起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案涉標的高達1100余萬元人民幣。目前,一些判決已是生效判決,但判決的執行情況則不得而知。

    降低海運企業破產的沖擊,需要各方加強合作,引入保障措施。

    貿易增長緩慢,運力嚴重過剩,運價持續低迷,企業虧損經營,是目前海運市場的真實寫照。韓進海運破產導致了全球供應鏈的混亂,大量韓進海運的合作伙伴和客戶為此付出了慘重的代價。經濟全球化時代,供應鏈上的各方相互影響、相互依存,包括承運人、客戶和供應商,都應該攜手合作,確保類似事件不要再次發生。

    目前的海運運價無法覆蓋承運人的經營成本。為了獲得良好的服務質量和可靠的運輸保障,貨主應選擇財務狀況穩健的承運人并支付合理運費。船東在組建航運聯盟時要慎重選擇合作伙伴,不靠譜的成員會影響聯盟的聲譽,并把聯盟帶入深淵。

    監管機構應加強對航運聯盟的監管。2017年4月1日,隨著海洋聯盟和The Alliance正式運營,三大聯盟占據了亞歐航線和跨太平洋航運的主要份額,國際海運格局正式由四強爭霸進入三足鼎立階段。近日,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委員William Doyle在一次發言中指出,航運聯盟享受反壟斷豁免,應確保公眾得到公平對待。航運聯盟協議應該引入保障措施,保證在類似韓進海運破產事件發生時,貨物能夠運達目的地。這種條款在The Alliance向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提交的協議里有,希望海洋聯盟和2M聯盟能夠予以跟進。

    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深入推進,跨境破產案件的數量將會越來越多,我國跨境破產制度亟須完善。

    2015年,中國首次成為全球第二大對外投資國。2015年、2016年,中國成為資本凈輸出國,中國已經從商品輸出為主進入商品和資本輸出并重的階段。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深入推進,中國與沿線國家的經濟交往更加頻繁,跨境破產案件的數量將會越來越多,完善跨境破產制度符合我國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

      目前,共有41個國家43個法域通過了以示范法為基礎的國內立法。就韓進海運破產保護案而言,在給予韓進破產保護的國家中,新加坡、德國和比利時為非示范法國家,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等是示范法國家。可見,是否采納示范法并不是承認跨境破產程序的決定因素。

    《企業破產法》僅對跨境破產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根據《企業破產法》第5條第2款規定,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承認和執行,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在沿線一些國家尚未與我國締結司法協助協定的情況下,根據國際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對方國家承諾將給予我國司法互惠等情況,可以考慮由我國法院先行給予對方國家當事人司法協助,積極促成形成互惠關系,積極倡導并逐步擴大國際司法協助范圍”。上述規定軟化了互惠原則的要求,為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裁判提供了空間。

    《中美元首杭州會晤中方成果清單》強調要建立和完善破產制度和機制,破產制度的發展完善已經上升為國家戰略和重大國際問題。為了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形成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我國應在《企業破產法》的框架下,借鑒示范法和域外國家關于跨境破產的相關規定,適時出臺司法解釋,推進跨境破產的國際司法合作。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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