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船舶噸稅法。那么,什么是船舶噸稅?船舶噸稅立法有什么背景和意義?這次船舶噸稅立法又會有什么“立法創新”?帶著這樣的問題,本報記者采訪了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海商法系教授、博士生導師李天生,聽聽李教授介紹船舶噸稅的前世今生。
船舶噸稅的前世今生
船舶噸稅是海關在設關口岸對自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按其噸位征收的一種稅,主要用于用于航道航標設施建設與管理。一些國家將該稅稱為“燈塔稅”,這是一種非常古老的稅種。
我國唐代對入境商船征收“舶腳”,元明清時期對船舶征收“船鈔”“水餉”,清康熙年間閩海關開征帆船梁頭稅,都是船舶噸稅的雛形。1843年以后,我國開始對外國商船改按噸位征收船舶噸“船鈔”。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51年9月,船舶噸稅劃入車船使用牌照稅范圍。對于外國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仍沿用船舶噸稅名稱,由海關代征。1951年10月至1986年9月,船舶噸稅由海關征收,屬于關稅組成部分。1986年10月至2000年12月,船舶噸稅由海關代征,稅款繳入交通部專門賬戶,專項用于海上航標的維護、建設和管理。2001年1月1日起,船舶噸稅納入中央預算收入,上繳中央國庫,仍專項用于海上航標的維護、建設和管理。
從船舶噸稅的立法情況看,1952年9月29日,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稅暫行辦法》長期成為我國船舶噸稅征管的法律依據,其間僅稅率等作了修改。2012年1月1日起,國務院《船舶噸稅暫行條例》開始施行,廢止了實施近60年的《船舶噸稅暫行辦法》。國務院《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對納船舶噸稅的對象、繳納的過程、方式、違反條例的處罰和海關征收責任都有更明確和清楚的規定。
考慮到現代船的平均噸位遠遠大于60年前的船,《船舶噸稅暫行條例》提高了每個等級的噸位范圍,把征收對象劃分為4個等級,最低級為2000噸以下,最高級為50000噸以上。對拖船和非機動駁船減免了50%的噸稅;延長了噸稅繳納者的繳納期限,從原來的一個月和三個月的2種繳納選擇增至一個月、三個月和一年3種選擇,更加周到和人性化。
征求意見稿去年出爐
本著“立法者決定稅收問題”的稅法基本原則,全國人大2016年將船舶噸稅立法列入議程。
2016年10月17日,財政部、海關總署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在總體結構和主要內容上與《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基本保持一致。根據實踐中反映的問題并按照立法規范要求,《征求意見稿》對《船舶噸稅暫行條例》相關內容作了相應修改調整。修改的主要內容是:
(一)根據實踐需要增加了免征噸稅的情形。
有的船舶因清艙、加油、加水、船員生病等偶發性的客觀原因必須臨時靠泊,這類靠泊并不上下客貨,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特殊性、臨時性和偶然性,不宜征稅。《征求意見稿》將這些規定為免稅及批注延長噸稅執照期限的情形。同時,增加規定警用船舶免稅。
(二)細化了對游艇征稅的規定,解決了部分游艇沒有凈噸位證明海關難以征稅問題。
(三)將稅收利息規定為“稅收利息的利率由國務院確定”。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船舶噸稅是對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征收的稅種,對國際航運和國際貿易物流的發展壯大都具有直接的影響。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建設海洋強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進“海上絲綢之路建設”,促進海運貿易的發展是核心內容。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再次強調加快建設海洋強國。
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將制定煙葉稅法、船舶噸稅法等單行稅法。這將把船舶噸稅從條例這一國務院行政法規層級上升為法律,是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促進“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的重要舉措。
而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征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我國船舶噸稅立法采取的仍然是傳統噸稅模式,征稅對象是自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已經使用或者即將使用我國相關航運設施的船舶,不管這些船舶的注冊地、歸屬地是哪里,只要進出我國港口,該船舶都要繳納噸稅。
隨著全球航運貿易的發展,海運業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基礎產業,世界海運大國紛紛對傳統船舶噸稅進行制度創新,對本國海運企業實施與船舶噸位掛鉤的低稅負船舶噸稅制度,以代替海運企業所得稅,有效提升了本國海運業的國際競爭力。荷蘭、挪威、德國、美國、印度、韓國、日本等都已實行這樣的現代船舶噸稅制度。
為進一步推動海洋強國戰略、海運強國戰略的順利實施,這些立法發展值得我國借鑒。
來源:中國水運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