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在國務院召開的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上,對于政府權力清單、“減證便民”專項行動等關切問題,李克強總理做出了明確指示。
為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職業資格許可事項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審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以及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對3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3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76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編將第676號國務院令《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涉及航運業的行政法規的修改進行了匯總整理,共涉及8部行政法規,刪除或修改20條法規,其中修改內容最多的是《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同志們,哪些是你需要了解的,
注意啦!
1:二、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
2:三、將《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廢油船在拆解前,必須進行洗艙、排污、清艙、測爆等工作。”
3:八、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款修改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批準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應當征求海洋、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4:二十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修改為:“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的航次計劃、適航狀態、船員配備和載貨載客等情況。”
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的航次計劃、適航狀態、船員配備和載貨載客等情況的”。
5:二十七、刪去《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
6:二十九、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七十條修改為:“引航員的培訓依照本條例有關船員培訓的規定執行。引航員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訂。”
7:三十四、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修改為:“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遵守相關操作規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將船舶污染物接收情況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修改為:“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應當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經雙方簽字確認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單證應當注明作業雙方名稱,作業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地點,以及污染物種類、數量等內容。船舶應當將污染物接收單證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進出港口或者過境停留。”
刪去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并經海事管理機構檢查合格,方可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刪去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第六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未編制作業方案、遵守相關操作規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況,或者未按照規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或者未按照規定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一)船舶未按照規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單證的”。
刪去第六十四條中的“進行裝卸”。
第六十九條中的“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修改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
8:三十六、將《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在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從事水路運輸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營運證件的,應當通知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來源:福建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