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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駛中“集卡”突然起火 訴訟理賠一審被判敗訴




    一輛集裝箱卡車在行駛中途突然起火燃燒,造成了1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集裝箱卡車公司與保險公司交涉保險理賠不成后,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3萬余元。近日,靜安區法院判決此案,沒有支持集卡公司的訴訟請求。

    集卡著火 公司索賠遭拒

    涉案公司是一家從事集裝箱運輸的專業公司,為開展業務運輸,集卡公司將名下的運輸車輛,包含涉案牽引集卡,分別向某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但涉案的掛車則僅辦理投保商業險(不含車損險)。

    據集卡公司訴稱,在保險合同期限內,公司駕駛員孫某駕駛涉案保險車輛在江蘇蘇州境內行駛時,因避讓其他車輛而碰撞到路旁石墩引發火災,燃燒導致該車輛受損。事后集卡公司向保險公司遞交了理賠申請,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賠付。集卡公司因此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12.9萬余元及評估費3290元。

    法庭上,保險公司對雙方簽約保險投保無異議,但辯稱只有涉案牽引車投保了車損險,而涉案掛車沒有投保車損險。保險公司認為,車輛著火是自然引發,對集卡公司單方面委托評估行為不認可。聲稱根據系爭保險條款約定,自然或不明原因火災屬于保險公司免責范圍不同意賠付,而鑒定費也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多方取證 起火原因不明

    審理中,法庭調取了處理事故的蘇州交警出具的情況說明,說明記載,事發當天,當地交警中隊接110指揮中心指令,在312國道星華高架西,有一輛集裝箱車起火。待交警趕至事發現場處置時,發現一輛拖掛車和集卡車頭及駕駛室已燒毀。集卡駕駛員稱,是為了避讓一輛小車撞上了右側石墩,接著向前行駛20多米后,感覺駕駛室內有異味,前方車燈也不亮。駕駛員隨即下車查看,發現車頭大燈處已著火,最終引起火災,涉及具體起火原因不明。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出具《物損評估意見書》 及《事故車輛勘估表》確定,涉案車輛維修費為12.95萬余元,評估費3290元。而在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確認沒有發現涉案車輛存在因碰撞、擦劃等變形損傷,更沒有發現造成該車起火燃燒的相關痕跡,但不排除駕駛室內保險絲盒接線短路,電線高溫產生火源,引發燃燒的可能。

    一審判決 原告自擔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對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說明義務。現保險公司所提供的證據證明,已就對相關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

    同時,法院認為,集卡公司提供的涉及火災原因的證據,都是公司駕駛員的自述,交警部門出具的情況說明也載明具體起火原因不明。此外,集卡公司既沒能證明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存在程序或實體瑕疵,也沒有提供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涉案車輛是碰撞后起火的。

    依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投保人在獲悉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的,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公司對無法確定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消防部門調查起火原因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車輛駕駛人必須要保護好火災現場,并在24小時內與公安消防部門聯系調查事宜。但該案中,集卡公司駕駛員沒有就上述火災通知保險公司,便擅自決定不保護火災現場,也不與公安消防部門聯系調查之事,致使火災事故無法查清,相應不利后果由集卡公司自行承擔。

    綜合上述原因,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集卡公司訴訟請求。

    來源:上海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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