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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漁船上當船長三個月 下船后雇主拒付10萬薪水

    圖文無關,圖/網絡

    在漁船上當船長3個月,約定捕魚季工資10萬元。但是到了休漁期,船主事先承諾的薪水并未兌現……船長與船主雙方為此事鬧上了法庭,此時船長發現自己沒和船主簽訂合同,也沒有書面約定工資標準。最終法院判決:船主按照同行業工資標準的高位數給付船長工資。

    朱智是遼寧省東港市某鎮的村民,他有漁船船長駕駛資格。朱智稱,去年3月初,大連某漁船船主給他打電話,稱從去年3月至6月份聘他當船長,一個捕魚季工資10萬元。然而到了休漁期,他把船開回旅順某港,對船只進行了維護、保養,之后便回老家,但船主并沒有按當時承諾的數額給他工資10萬元。

    對于朱智的說法,船主李某稱,朱智2015年9月2日至12月末在其船上工作,4個月工資為6萬元。去年3月份上船時雙方并未約定工資數額,而是口頭約定依照捕魚量的相應比例開工資,所以,不同意按照朱智的說法向他發放工資。

    大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對朱智提供法律援助,將船主李某和其妻子起訴到大連海事法院,要求共同給付拖欠朱智的工資10萬元。法庭開庭時,船主李某稱,船是自己購買并經營,與妻子無關,不同意與妻子共同承擔給付朱智工資的責任。另外,朱智僅在其船上工作了1個月,工資1萬元已經打入朱智的銀行卡中,所以并不拖欠朱智工資。

    朱智稱,去年5月25日,船主李某的愛人通過銀行確實給他打了1萬元,但這錢是前年冬天拖欠他的工資。由于朱智沒有與船主簽訂勞動合同,為證明船主拖欠自己工資,朱智向法庭提供了與船主李某及李某的妻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自己去年3月至6月份在他家當船長的事實。

    朱智稱去年3月至6月份工資為10萬元,船主李某則稱按照捕魚數量提成,雙方均提供不了有效的證據證明各自主張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從漁船出港記錄來看,李某的漁船去年4月25日至5月未一直在海上作業,考慮到漁船出海作業前后均需進行船舶維修、養護等作業,此期間盡管漁船不出海,但船主仍應當向船員發放工資。因此,法院認為朱智主張其在去年3月至6月份受船主李某雇用擔任船長的事實符合漁船捕撈作業工作習慣。考慮到大連市漁業生產船員年工資高位數為75168元,扣除春節前后及休漁期5個月,船員在船上最高工資為15000元。所以法院決定按照大連市漁業生產船員年工資高位數認定朱智的月工資。

    對于船主李某的妻子是否承擔連帶給付朱智工資的問題,從朱智提供的與船主李某及李某妻子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船主妻子也參與了對漁船的管理工作,加之漁船系船主李某個人購買,其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朱智主張船主李某夫妻共同給付其拖欠工資的主張成立。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船主李某和其妻子共同給付朱智2016年3至6月份工資57581元。

    大連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李宏翔主任說,雇主應當與雇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約定工作時間和工資標準,記錄好出勤天數,否則一旦發生糾紛,本著公平原則,法院只能依照大連市政府公布的行業工資高位數來計算雇員工資。

    來源:大連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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