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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國信借殼舜天船舶后遭維權 首告方同意調解




    在江蘇信托借殼*ST舜船并更名為江蘇國信之后,公司同時也承接了原*ST舜船投資者的維權。

    近日,《證券日報》記者從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維權律師許峰處獲知,公司與維權投資者雙方在開庭結束后同意調解。

    “目前只是雙方同意調解,但還沒有具體調解方案,尚不確定是否能夠通過調解解決問題。”許峰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后續我們打算繼續提交其他投資者的起訴材料立案。”

    江蘇國信借殼后遭維權投訴

    回顧更名前的*ST舜船,公司曾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而于2015年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此后,2016年10月24日,中國證監會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就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對*ST舜船及其時任獨立董事等責任人員處以行政處罰,其中對*ST舜船處以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查明:1、舜天船舶與明德重工之間構成關聯關系;2、舜天船舶與明德重工之間存在關聯交易;3、舜天船舶2013年和2014年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數據不實等問題。其中舜天船舶的兩年財務舞弊行為虛增利潤數千萬元”。

    依據證監會行政處罰認定,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開始時間為2013年年報披露日,即為2014年4月11日。對此,維權律師許峰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29日前買入公司股票,并且在2015年4月29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以提起索賠。”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在上述時間段內,公司股價曾有多次波動。更有投資者曾于2015年表示虧了幾十萬元。但也有投資者對維權一事表示難以相信。

    對此,許峰律師表示:“維權投資者只需要準備對賬單等證據,并按照律師要求準備一套委托材料,如果不獲賠是沒有任何費用的。”“獲賠之后根據雙方約定,風險代理收取一定費用,而這個費用是在獲賠基礎上抽取的,大頭永遠是投資者的。”許峰律師如是說。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3月3日晚間,公司稱收到了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等法律文件。王婧臣和林然紅均對*ST舜船股票進行了投資,2016年10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ST舜船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二人根據該決定書及相關材料認為公司虛假陳述導致其投資公司股票遭受損失。王婧臣請求判令舜天船舶賠償其經濟損失1.53萬元;林然紅請求判令舜天船舶賠償其經濟損失3.13萬元。

    從上述公告來看,這是公司首次接到投資者的維權投訴,而鑒于雙方都同意調解,因此,該案件的后續發展結果尚無定論。

    雙方同意調解

    值得注意的是,面對來自投資者的首次訴訟,因借殼*ST舜船上市并于2017年4月份更名的江蘇國信將因此承擔來自原*ST舜船投資者的維權。

    “雖然上市公司名稱以及股票簡稱、控股股東都改變了,但其實違規主體的法人資格并沒有發生變化,之前舜天船舶的虛假陳述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都由現在的江蘇國信承擔。”維權律師許峰向《證券日報》記者舉例稱,類似案例如超日太陽破產重整后更名為協鑫集成、夏新電子破產重整后更名為象嶼股份,都有過勝訴先例。

    據了解,舜天船舶更名為江蘇國信后,轉型成為金融、能源雙主業的新的上市公司。2016年年報顯示,公司2016年度實現營業總收入168.15億元,同比增長8.98%;實現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0.78億元,同比增長142.93%。

    據許峰律師介紹,公司一方和起訴投資者一方目前都在庭后表示同意和解,不過目前還沒有調解方案,至于賠償金額還無法確定,需要雙方談判確定才行。

    “目前,我們只能暫時繼續推進該案,繼續立案。”許峰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律師所已收到來自10個投資者的起訴資料,打算先立案再看后續發展。

    事實上,在此次維權中,投資者除了可以向公司維權外,還可以起訴被處罰的高管并向其索賠。

    對于原*ST舜船的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在對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之外;還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軍民、曹春華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李玖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對魏慶文、洪興華、翁俊、姜志強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倪煒、李心合、徐光華、葉樹理、許蘇明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許峰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上述被處罰的高管均可作為被告被投資者起訴,這是有著充分的法律依據的。”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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