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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載水公約按期生效毋庸置疑

    針對近期有傳言稱壓載水公約或推遲兩年生效,本刊記者特向剛從倫敦IMO總部開會歸來的大連海事大學國際海事公約研究中心張仁平教授求證。

    張教授表示如下:

    國際海事組織(IMO)于2004年2月通過了《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該公約于2016年9月8日達到生效條件,于2017年9月8日正式生效實施。截至2017年6月,共有59個國家批準了壓載水公約,占世界商船總噸位的65.18%。

    《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于2017年9月8日生效是毋庸置疑的。鑒于該公約自通過到生效長達13年,考慮到諸多技術進步對新造船和現有船履行壓載水公約、安裝壓載水設備存在一些技術問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及船東提出各方關切和訴求。

    發達國家立場是應按壓載水公約要求統一實施壓載水公約,在船上安全壓載水設備。發展中國家期望能考慮現狀將安裝壓載水設備要求推遲實施2年。以國際航運公會(ICS)為代表的船東組織強烈呼吁IMO推遲2年實施壓載水公約有關安裝壓載水設備的相關要求。

    IMO的MEPC 71屆會議將于2017年7月3日至7日在英國倫敦召開。以巴西、庫克群島、印度、利比里亞、挪威和英國提交的聯合提案(MEPC 71/4/12)是建議修改壓載水公約規則B-3修正案的折中建議,該提案提出分別對待新造船和現有船,對新造船,壓載水公約適用于2017年9月8日及以后建造的新造船;而對2017年9月8日以前建造的現有船舶,壓載水公約于2019年9月8日適用。

    中國向MEPC 71屆會議提交了壓載水公約B-3規則替代方案的評論性文件(MEPC 71/4/17)。中國還向MEPC 71屆會議提交了壓載水公約檢驗發證要求修正建議的提案(MEPC 71/4/15)。

    IMO成員國將在MEPC 71屆會議上審議壓載水公約相關議題并就是否同意折中方案等,以MEPC 71決議及壓載水公約修正案形式做出最終決定。

    來源:中國遠洋海運e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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