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交易公報》曾長篇累牘地對航運電商的現有業態以及存在的痛點進行過分析。航運電商的使命之一就是解決航貿中間端的固有痛點,如今其天生的瑕疵已經上升到了可以識別的程度。
同質化,是當下航運電商平臺被廣為詬病的問題之一,當然筆者也不止一次地提及過同質化對其造成的長期負面影響,但為什么航運電商會變得越來越同質化呢?首先,航運電商預先的定位往往是撞車的,故而不必驚訝于最終彼此都長成“一張臉”——總的來說,航運電商技術含量和進場門檻都不算高,更不存在玩家們宣傳的那種所謂“顛覆”或“突破”。其次,在遇到發展瓶頸而得不到有效突破的情況時,大多數航運電商會為了生存而妥協(這點其實也無可厚非),將相對廉價的所謂“信仰”和“價值觀”拋在腦后,回到那個初始的、充滿危機的行業原點——借線上之名做著線下一樣的事情。
航運電商亡于回歸傳統。有人說航運電商需要借鑒O2O模式,那么請問,在線下能給客戶帶來怎樣的體驗呢?哪些體驗是線上不能做到或者優化后做到的呢?辛辛苦苦地培養起客戶線上的操作習慣,然后一拍腦門兒,養一幫客服,美其名曰“加強線上線下聯動”——也是醉了。
不僅如此,不少航運電商還帶有相當大程度的江湖習氣,許多條條框框是用來規范客戶的,卻不用來約束自己,這種既做規則制訂者、又做規則解釋者的做法是顯失公平的,但現實中的例證比比皆是。最近有種論調稱“航運電商作為一種創新事物,需要靜待新制度而非服從現有框架下的法律規范”,這不禁令筆者目瞪口呆,如果說借助航運電商,不僅可以置法律法規于不顧,還可以大張旗鼓地回到那個航運業的各層級“只看臉皮、不顧王法”的草莽時代,無異于是一種倒退而非革新。
航運電商兒戲契約
筆者在一次小范圍聚會過程中,問及與會的朋友們對航運電商的直觀看法,多數人表示對航運電商不屑一顧,甚至有極端的人認為“當下的航運電商只不過是一個借互聯網之名圈錢的坑而已 ”。雖然筆者對此番高論無法茍同,但依然很好奇他為啥會對航運電商如此火力全開。
極端君(下稱“阿極”)經營著一家中等規模的貨代企業,應該說也曾一度是航運電商這種新生事物的擁躉——然而,與大多數開頭美麗的故事一樣,與航運電商合作的結局卻是“雙輸”的。阿極對筆者說:“現在回想起來,航運電商興盛之初都是不做利潤的,主要是鋪平臺,當然它們偶爾也會壓一壓供應商的價格,然后報價時加一點點利潤給訂艙的第三方。雖然心里也會犯嘀咕,覺得這種模式并沒有脫離‘貨代模式’的本質,但還是會天真地認為既然做了他家的供應商,總歸是多了那么條渠道,而且操作、結算等關鍵體驗真的還是很不錯的。”
美好的日子總是短暫,“山雨欲來風滿樓”。阿極對筆者繼續說道:“因為先期的體驗不錯,所以沒咋猶豫就簽了供應商的相關協作文本。可是還是那句話,對于該航運電商來說,一開始的這些利潤是不足以支撐其盈利的,當航運電商沒有獲得較通暢的融資渠道或者靠山企業持續‘輸血’,而要靠自己‘造血’時,之前的模式很快就崩塌了——分分鐘回歸傳統模式,而所謂的‘電商’也成了一句笑話。”
接下來的事情看起來就像雪崩。這家航運電商開始販賣起了定制版的訂艙軟件,每票訂艙開始收取額外的訂艙費用——供銷兩端看到無利可圖,“樹倒猢猻散”已是必然結局。其實事情會發展到這種地步的理由也很簡單,航運電商需要交易量和客戶群的支撐,兩者都需要“燒錢”,而在缺乏對行業增值點挖掘的基礎上,要靠自己養活自己,難上加難。阿極對筆者繼續嘆苦經:“大概半年的時間,這家航運電商開始繼續壓低采購價,這讓我們公司幾乎每票都是平著出去的——這樣也就算了,問題是付款還很拖沓,經常系統里看到可以結算的款項卻不結清。你們當初做這個平臺的賣點就是流程可視化、結算及時化,既然賬一拖就達兩個月之久,那么這樣還與同行問我拿價錢有什么區別?而且是赤裸裸地違反協議的!每次催款都耗費大量的精力,利潤又沒有,費那個勁有什么意義?轉到線下解決問題吧,財務永遠是找不到人的,然后轉給操作,操作說沒有權限——電商的所謂層級、所謂權限并不服務于用戶,而是用作拖欠款項的擋箭牌!這種行為是否可以看作是利用互聯網手段對《合同法》的肆意踐踏呢?”
航運電商實有苦衷
其實,阿極的觀點并非是要佐證航運電商一無是處的現狀,反而說明了航運電商身處供應鏈環節的惡劣。如《外貿行業國內端基本流程》圖所示(位于“訂艙”環節),航運電商位于整個航貿流程的中間段。
位于前端的生產廠商自身受到生產體系和外商監管的制約,在市場行為上又有透明的大宗商品價格和各行業成熟的定價機制的掣肘;位于后端的海運端的規范機制更甚。唯有航運電商,脫胎于希冀借助價格不透明而生的貨代行業,但又要行“價格透明”之大義,企圖作為中間平臺控制上下游。
依然是因為作為中介平臺,故而其上家如果拖欠費用,很容易將風險轉嫁到航運電商身上,順勢也就造成了類似阿極的公司被拖累。
另外,并非是所有船公司都會遵守法律法規,這在客觀上加大了航運電商的風控難度。以某航運電商與船公司S的糾紛來說,船公司S的提單上明確注明“14 DAY(S) FREE TIME”,然而到了目的港,船公司S的操作要求提供1000美元的“到港服務費”。類似的幺蛾子是航運電商在接單前能考慮到的嗎?雖然航運電商也不是沒有對策,但是,筆者要重申一點的是:做航運電商的朋友們,請你們不忘初心,真正利用技術手段來規范市場,令市場的運作納入合法的體系下,不要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重現傳統模式下爾虞我詐的局面。
來源:航運交易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