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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工裝備再獲金融支持政策

    日前,人民銀行、國家海洋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8部委聯合印發《關于改進和加強海洋經濟發展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此,國家海洋局黨組書記、局長王宏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意見》**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加快建設海洋強國”和“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戰略部署,中國人民銀行、國家海洋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8部委聯合印發《關于改進和加強海洋經濟發展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意見》是落實國家加快發展海洋經濟和加強金融服務、防范金融風險等系列重大部署的重要舉措,也是國家首個金融支持和服務海洋經濟發展的綜合性、綱領性文件。其發布實施,對于增強金融服務海洋領域實體經濟能力、推動海洋經濟向質量效益型轉變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并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增強海洋經濟發展金融服務能力對我國海洋強國建設具有重大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發達的海洋經濟是建設海洋強國的重要支撐。改革開放近40年來,我國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形成了大進大出、兩頭在海的經濟格局。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這種高度依賴海洋的開放型經濟形態還將長期存在并不斷深化。加快建設海洋強國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戰略部署,發展海洋經濟是建設海洋強國的重要任務,海洋經濟的發展水平是衡量一個國家開發、利用、管控海洋能力的重要標準。

    第二,完善的金融服務體系是壯大海洋經濟的重要保障。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是實體經濟的血脈,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是新時代建設現代經濟體系的有力保障。“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是黨的十九大提出的戰略任務,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也強調“金融要把為實體經濟服務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海洋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增強金融服務海洋經濟發展的能力是創新引領率先實現東部地區優化發展,著力構建市場機制有效、微觀主體有活力、宏觀調控有度的海洋經濟體制,不斷增強我國海洋經濟競爭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快建設海洋強國的重要舉措。

    第三,創新的金融服務方式是海洋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引擎。海洋領域具有海洋新能源、海水利用、海洋藥物和生物制品、海洋工程裝備等一大批戰略新興產業,是海洋經濟加快新舊動能轉換的核心和重點。同時,海洋漁業、海洋油氣業、海洋交通運輸業等傳統產業也面臨著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迫切需求,海洋旅游業等服務業亟待提高發展質量和層次,這些產業具有資金投入高、風險高、回收期長和專業性、技術性強等特點,需要持續、穩定、高效、精準的金融支持。總體來看,目前,海洋經濟發展金融服務仍存在市場基礎較為薄弱、體制機制不夠完善、風險分擔還不健全、融資渠道相對有限、專業化程度有待提升、海洋產業信息不暢等問題。因此,迫切需要改進和加強金融服務,加快推動海洋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促進我國海洋產業邁向全球價值鏈中高端,加快建設現代海洋產業體系。

    問:《意見》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支持領域包括哪些?

    答:《意見》涵蓋了銀行信貸、股權債券、保險保障、多元化融資渠道、投融資服務體系和政策保障6個方面,提出了各個金融領域支持的重點和方式,開展試點示范、搭建公共服務平臺等任務,基本構建了海洋經濟發展金融服務的政策體系。

    《意見》對海洋傳統產業、新興產業和服務業均有涉及,并以分業施策為原則,提出了一些重點支持的領域。例如,在銀行信貸服務方面,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圍繞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優化信貸投向和結構,加大對規模化、標準化深遠海養殖及遠洋漁業龍頭企業、水產品精深加工和流通企業的信貸支持。堅持有扶有控,重點支持列入“白名單”并有核心競爭力的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制造企業。加快推動海洋生物醫藥、海水淡化及綜合利用、海洋新能源資源開發利用、海洋電子信息服務等新興產業培育發展。積極開發適合濱海旅游、海洋交通運輸業、港口物流園區等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

    問:《意見》提出了哪些具體拓寬融資渠道的政策措施?

    答:涉海企業資金獲得和利用渠道相對有限,海洋領域投入資金分布不均衡是目前海洋經濟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針對這個問題,《意見》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銀行信貸方面,設立專業的海洋金融服務機構。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海洋經濟金融服務事業部,依法合規組建海洋漁業、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航運、港口物流、海洋科技等金融服務中心或特色專營機構。創新海洋特色金融產品和業務,精準施策。開展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積極穩妥推動在建船舶、遠洋船舶抵押貸款,推廣漁船抵押貸款。發展出口退稅托管賬戶、水產品倉單及碼頭、船塢、船臺等涉海資產抵質押貸款業務。鼓勵采取銀團貸款、組合貸款、聯合授信等模式,支持海洋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項目。對協作緊密的海洋產業核心企業和配套中小企業,積極開展產業鏈融資。積極穩妥推廣漁民“自助可循環”授信模式。

    二是鼓勵涉海企業發展股權、債券融資。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優質、成熟涉海企業在主板市場上市融資。探索建立海洋部門與證券監管部門的項目信息合作機制,加強中小涉海企業的培育、篩選和儲備。支持成熟期優質涉海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鼓勵中小涉海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涉海企業發行“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和創新創業公司債券。對運作成熟、現金流穩定的海洋項目,探索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加大綠色債券的推廣運用。

    三是有效利用其他多元化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海洋工程裝備企業、大型船舶企業通過控股、參股等方式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支持涉海企業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進行跨境融資。推動航運金融發展,創新涉海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加快在海洋經濟示范區基礎設施建設、漁港建設、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等領域規范推廣PPP模式。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運用投貸聯動模式支持涉海科技型中小企業。積極引入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發展壯大“中國海洋發展基金會”,積極發揮基金會在支持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

    問:《意見》提出了哪些風險保障措施?

    答:海洋產業秉持向海而生、開放發展特色的同時,也面臨著自然災害風險、政策風險、信用風險、匯率風險等諸多風險。目前,海洋政策性保險有待健全,大多海洋商業保險仍在起步發展,互助保險的覆蓋面需要提升。海洋領域風險保障金融工具和產品缺失,制約資金向海洋經濟產業的投入。針對這個問題,《意見》關于保險服務和保障,提出以下幾個方面措施:

    一是海洋漁業保險方面,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海洋漁業保險給予補貼;規范發展漁船、漁工等漁業互助保險,積極探索將海水養殖等納入互保范疇。

    二是海洋特色保險產品方面,探索建立海洋巨災保險和再保險機制。加快發展航運保險、濱海旅游特色保險、海洋環境責任險、涉海企業貸款保證保險等。推廣短期貿易險、海外投資保險,擴大出口信用保險在海洋領域的覆蓋范圍。

    三是保險投資方面,鼓勵保險公司設立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加大對海洋產業的投資。鼓勵保險資金投資設立海洋產業投資基金。鼓勵中國保險投資基金加大對海洋領域重大項目和工程的投入。

    問:《意見》發布后將配合哪些落實措施?

    答:《意見》的貫徹落實,需要各有關方面共同努力,要充分認識改進和加強海洋經濟發展金融服務的重要意義,保障和服務海洋經濟的健康發展。《意見》發布后,國家海洋局將與人民銀行和各有關部門一道,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和分工協作,加強金融、產業等政策協調配合;指導沿海地區有關機構和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和完善本地區改進和加強海洋經濟發展金融服務的具體措施,協調做好《意見》的貫徹實施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二是加強政府、企業、金融機構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建設海洋產業投融資公共服務平臺,進一步破解金融業與海洋領域對接時信息不對稱、產品不匹配等問題;整合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三方資源,建立優質項目數據庫,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采選入庫并獲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優質項目;建立健全以互聯網為基礎,全國集中統一的海洋產權抵質押登記制度,為涉海企業獲得金融支持創造有利條件。

    三是加大對海洋經濟示范區建設的支持力度,探索創建以金融支持藍色經濟發展為主題的金融改革創新,集中優勢資源先行先試。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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