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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中國沿海將全部限硫

    近日,國務院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要求加強船舶污染防治,2019年底前,調整擴大船舶排放控制區范圍,覆蓋沿海重點港口。推動內河船舶改造,加強顆粒物排放控制,開展減少氮氧化物排放試點工作。

    對此交通部于昨日(7月9日)在官網發布《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征求〈船舶排放控制區調整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同時公布了《船舶排放控制區調整方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就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以及船舶排放控制區范圍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其中從控制區范圍看,沿海排放控制區由此前的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三個排放控制水域擴大到全國沿海12海里,以及海南水域;內河控制區包含沿海地級以上城市的內河通航水域和長江干線通航水域。

    從控制區要求看,2019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區內航行及靠岸停泊,均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2020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區內航行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靠岸停泊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適用對象包括排放控制區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其中軍事船舶、漁業船舶以及競技體育船舶除外。

    具體排放要求如下:

    (一)硫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區內航行及靠岸停泊均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 m/m的船用燃油。

    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區內航行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 m/m的船用燃油,靠岸停泊期間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 m/m的船用燃油。船舶進入海南水域航行及靠岸停泊均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 m/m的船用燃油。

    內河和江海直達船應使用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柴油。

    (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1.新造船舶控制要求。

    2020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裝用的額定凈功率大于37kw的船舶發動機應滿足《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中第二階段排放要求。

    2.在用船舶控制要求。

    自2021年7月1日起,進入船舶排放控制區的在用中國籍國內航行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若船上最大單臺發動機功率大于500kw,應使用型式檢驗符合《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中第二階段排放要求的船舶發動機。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用的中國籍國內航行海船中,發動機不滿足《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中第二階段排放要求的公務船、集裝箱船、客滾船、郵輪、3千噸級以,上客運船和5萬噸級以上干散貨船,靠泊船舶排放控制區沿海水域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碼頭時,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岸電(在港口靠泊時間小于3小時除外)。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用的中國籍國內航行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中,船上最大單臺發動機功率不大于500千瓦、且不滿足《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中第二階段排放要求的公務船、集裝箱船、客滾船和3千噸級以上客運船,靠泊船舶排放控制區內河水域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碼頭時,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岸電。

    (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要求。

    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150總噸以上中國籍國內航行油船,進入船舶排放控制區應具備碼頭油氣回收條件,鼓勵滿足安全要求時開展油氣回收。

    (四)其他。

    船舶可通過使用清潔能源、采用尾氣后處理、使用岸電等方式滿足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通過使用尾氣后處理裝置滿足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具體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2024年12月31日前;評估前述控制措施實施效果,確定是否調整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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