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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塵封24年!中國“海盜”特大持槍搶劫案告破,受害者至今仍心有余悸

    一宗發生在大亞灣海域的特大持槍搶劫案,多年來,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遙法外。

    時隔24年,檢察機關的一紙核準追訴決定將犯罪嫌疑人送上了被告席。

    2018年7月25日下午,李某、蘇某軍、黃某芳搶劫案在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了解,該案是廣東檢察機關成功辦理的一宗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也是惠州市檢察院辦理的第一宗核準追訴案。

    案件回顧

    1994年5月初,惠州李某與“阿強”、“黃軍仔”等人商策,決定共同搶劫途徑惠州海域的貨船。5月11日,李某從香港同伙“蘇羅”處獲悉,一艘汕尾籍貨船正在香港碼頭裝貨,將于傍晚時分途徑大亞灣海域。李某迅速糾集了黃某芳、“黃亞桶”、“黃某坤”、“華仔”等人,偽裝成軍警,攜帶沖鋒槍等作案工具,于傍晚時分駕駛飛艇來到大亞灣三門島海域攔截并搶劫了該艘貨船。

    經查,李某等人搶得貨船上裝載的冷氣機、潤滑油、電腦配件、鋁箔和船員的個人財物等,共計數百萬元。偵查機關接報后迅速展開偵查,于5月13日在辣甲島海域找到了被劫貨船及部分貨物。此后,由于缺乏必要線索,犯罪嫌疑人一直未歸案,案件20多年來懸而未決。

    2016年,偵查機關在查辦另一宗案件時抓獲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和蘇某軍,在兩人的交代下,此案得以告破,同案黃某芳懾于壓力也主動投案。

    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時

    發現案件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2017年1月,當偵查機關將該案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時,大亞灣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該案已過20年最長追訴時效期限且不適用時效延長制度。

    “我國法律規定,刑事訴訟追訴時效最長為20年,如果二十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案件發生在1994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于行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超過追訴期限的,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惠州市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向記者解釋道,“由于該案的犯罪嫌疑人案發后一直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因此仍然受追訴時效的限制,所以,該案已經超過20年的最長追訴時效期限。”

    難道讓犯罪嫌疑人繼續逍遙法外嗎?

    檢察官的回答是NO!

    在對案件進行認真審查后,檢察官認為本案雖然已過20年最長追訴時效期限,但由于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后果特別嚴重,有證據證明在案的蘇某軍、黃某芳近年來仍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核準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應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三級聯動”辦案

    確保法律正確適用

    為把案件辦好,省檢察院指派業務骨干作為承辦人,一方面指導市、區院組織力量著重開展對追訴必要性的調查核實工作,另一方面加強與偵查機關的聯系和溝通,針對追訴必要性問題及時向偵查機關發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積極引導偵查取證。案件經三級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從案件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全方位、多視角的分析、研判,嚴格把關,確保法律適用的正確性。

    同時,在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間,偵查人員多次到案發地走訪基層組織和群眾,并且找到了當年貨船上的部分船員調查取證。被害人王某是貨船的業務員兼股東,回想起當年遇劫一事至今仍心有余悸:“這件事情結束后每天晚上回想起來都覺得很可怕,我一輩子都不會忘記。”那次劫難使王某的生意遭受很大損失,欠下了不少債務,由于害怕再次遭搶,他再沒有經營海上運輸。同船的船員事后也都紛紛辭工回家,很多船員表示當年的劫難給自己留下了嚴重的心理陰影。

    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在省、市、區三級檢察院以及偵查機關的共同努力下,對犯罪嫌疑人需要核準追訴的證據體系已趨完善。偵查機關于2017年1月24日向檢察機關移送相關核準追訴材料,大亞灣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層報省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核準追訴。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采納了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依法對李某、黃某芳作出核準追訴決定,認定蘇某軍因在訴訟期限內重新犯罪未過追訴時效。

    2018年2月12日,惠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搶劫罪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來源:南方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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