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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港收購中山港航因違規被處罰30萬元

    12月25日,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2019〕49號),對廣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廣州港)收購中山港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山港航)股權未依法申報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市場監管總局公告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稱,根據《反壟斷法》《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于2019年5月30日對廣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收購中山港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廣州港收購中山港航并取得控制權,屬于《反壟斷法》第20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2018年11月23日,完成變更登記,此前未依法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21條規定,構成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但市場監管總局就廣州港收購中山港航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依據上述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對廣州港處以3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據了解,2018年11月13日,廣州港發出公告,擬出資逾5億元收購中山港航集團的52.51%股份。2018年12月11日,在廣州、中山合作框架下,兩市在廣州簽署包括廣州港股份出資5億元收購中山港航集團的52.51%股份在內的系列戰略協議。

    此次收購完成后,中山港航集團成為廣州港股份控股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廣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廣州市越秀區沿江東路406號港口中心

    根據《反壟斷法》《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本機關于2019年5月30日對廣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港)收購中山港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港航)股權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廣州港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廣州港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收購方:廣州港。2010年在廣東省廣州市注冊成立,2017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最終控制人是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為港口裝卸、貿易、物流及港口輔助業務等。2017年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全球營業額為(略)。

    被收購方:中山港航。2000年在廣東省中山市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略)。主營業務為港口經營、貨物運輸等。2017年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全球營業額為(略)。

    (二)交易概況。

    2018年11月12日,廣州港與中山市中航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合同》,以(略)收購中山港航52.51%股權。2018年11月23日,完成變更登記。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廣州港收購中山港航并取得控制權,屬于《反壟斷法》第20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廣州港2017年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山港航2017年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全球營業額為(略),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3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2018年11月23日,完成變更登記,此前未依法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21條規定,構成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廣州港收購中山港航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基于上述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根據《反壟斷法》第48條、第49條和《暫行辦法》第13條規定,對廣州港處以3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46條規定,當事方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當事方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12月9日

    來源:中國航務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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