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p id="couao">
  • <xmp id="couao"><menu id="couao"></menu>
    <xmp id="couao">
  • <dd id="couao"></dd><menu id="couao"><menu id="couao"></menu></menu><nav id="couao"></nav>
  • <nav id="couao"><code id="couao"></code></nav>

    “金海翔”輪5·25重大事故案庭審,案節細節讓人“窒息”!



    1月16日至17日,由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威海榮成市福建海運“金海翔”號貨輪“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案在榮成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該案被認定為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因違規作業開啟船用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致使大量二氧化碳瞬間釋放進貨船機艙內,造成現場維修人員和船員
    10人中毒窒息死亡、19人受傷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包括船長在內的6名被告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6人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隨著庭審的進行,這起重大責任事故發生過程逐一還原,案件細節令人再次“窒息”,又一次警醒世人:生命無價!人命關天!生產安全必須時刻牢記!

    案件回顧

    誤抓打開增壓閥瞬間開啟84個二氧化碳鋼瓶閥


    時間回溯到了8個月前,在與有關公司簽訂《船舶修理合同》和《船舶救生消防設備檢驗合作協議》后,福建海運集團“金海翔”號輪船從2019年5月17日開始,停靠山東西霞口修船廠進行維修,計劃修理22天。

    本是一次常規修理,可誰也沒有料到,一場重大事故卻突如其來。

    當月25日16時,榮成市公安局接到“金海翔”號輪船船長鄭某云的報警電話,稱15時許輪船發生二氧化碳泄漏,機艙內多人中毒死亡。榮成市公安局經審查后于當天就立案偵查。   

    二氧化碳是如何泄漏的?為何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傷亡事故?這要從一條微信說起。

    起訴書指控,為了給驗船師提供數據,事發當天11時1分至11時30分左右,福建海運集團船技部機務主管兼金海翔號輪船駐廠代表潘某雄通過微信和電話聯系船長鄭某云,讓其提供二氧化碳銘牌及鋼瓶數量等信息,鄭某云隨即又通過微信安排輪船三副李某振,去查看二氧化碳間鋼瓶銘牌等情況。

    李某振是“金海翔”輪三副,主管船上救生、消防設備等工作。接到上級指令后,當天14時42分,李某振獨自一人到二氧化碳間查看鋼瓶頂部銘牌,由于鋼瓶過高,李某振腳踏鋼瓶支架,手扳鋼瓶頂部,攀附在鋼瓶上進行查看。在此過程中,李某振不慎觸碰到瓶頭閥的開啟壓柄,意外開啟瓶頭閥,導致鋼瓶中的二氧化碳氣體進入集流管并發出氣體釋放聲響,李某振見狀后欲將瓶頭閥關閉,但因不了解瓶頭閥結構,未能將其關閉。

    這時,李某振想起了向人求助。14時43分至15時06分,李某振兩次與兩天前進入金海翔輪對固定二氧化碳滅火系統進行檢測的江蘇省南通海鷗救生防護有限公司安檢員陳某鋒微信通話聯系,咨詢處置措施。

    “他(陳某鋒)在語音中告訴我銘牌在鋼瓶的上面,我也找到了,就是刻上去的一些數字,但是我看不清楚,所以我踩著固定瓶子的角鐵架,左手扶了一下瓶子旁邊的東西,右手抓住瓶子上部瓶頭閥,想爬上去記錄這些數字,這個時候把瓶頭閥誤開了。”李某振事后供述說。

    陳某鋒當時正在高速上,便通過手機告知李某振要用扳手將增壓閥兩個驅動管拆掉,將進入集流管的二氧化碳排出。李某振在按照陳某鋒的指導進行操作過程中,因慌亂誤抓了增壓閥上的壓柄,意外將增壓閥打開,導致集流管內的二氧化碳進入驅動管路,瞬間將84個二氧化碳鋼瓶的瓶頭閥及通往機艙的總閥開啟,導致大量二氧化碳排放至機艙。

    辦案人員介紹,如果是正常啟動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有30秒聲光報警。但由于李某振非正常啟動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沒有事先預警和對人員提前進行疏散,
    致使機艙內38名作業人員中毒窒息,8人當場死亡,2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19人受傷(含6名施救人員)

    多次讓人“叫船長”未獲理會


    第一次求助到事發間隔11分鐘




    當庭出示的證據顯示,從走進二氧化碳間到事發,不到30分鐘,李某振多次走出二氧化碳間,向在甲板上工作的水手長江某寧和水手張某群尋求幫助,讓二人尋找船長,但他們二人都未理會。

    證人張某波證實,事發當天,曾聽到有人喊過“快叫船長、叫船長”的話,當時他走到二氧化碳間時看到出來一個男的,朝著西面喊找船長,但不知道該男子朝誰喊船長。

    李某振供述稱,在二氧化碳氣瓶漏氣后,自己多次讓張某群去叫船長,并告訴張氣瓶漏氣的事實。“我還沖他發火了,嫌他不動不叫船長。”

    船上的監控錄像清晰記錄,2019年5月25日14時58分、15時02分、15時04分,李某振三次向張某群求助,讓他趕緊叫船長。在該時間段內,李某振也多次叫江某寧去叫船長。

    李某振認為,如果他們及時去找船長,可以避免事故發生。“他們找到船長后,船長可以進行全船廣播,通知機艙內的人員撤離,避免事故發生。”

    江某寧供述說,當天他和張某群協助工人在右船舷工作,之后自己去船尾時,看到三副(李某振)在二氧化碳間里面喊“叫船長”,不過江某寧認為不是朝著他喊的,船上也經常有人叫船長,自己就沒理會。

    辦案人員介紹,海運集團相關規定明確:險情是指如果進一步發展會造成事故的情況,所有人員均有上報險情的權利和義務,體系內所有人員對發現的安全隱患、風險都有報告的義務。

    江某寧此時應當立即報告船長,且李某振第一次求助時距離二氧化碳氣體釋放時間間隔達11分鐘。

    而據船長鄭某云供述以及監控視頻證實,從二氧化碳間到船長室僅需2分鐘左右的時間,因船長室配備有全船廣播設備,張某群、江某寧中任何一人如果及時上報險情,足以避免事故傷亡。


    白色一片啥也看不清


    人跑了五六秒就昏倒

    “眼前是白色的一片,我就趕緊推開技工室門往甲板上面跑,我當時反映速度特別快,跑了約五六秒鐘,跑到鍋爐層時就昏倒了。” 證人夏某某回憶,“醒來的時候已經躺在甲板上了。然后我就起來把機艙的風機打開,把二氧化碳吹走,然后下去搜救同事了。”事故發生時,夏某某正在機艙底層干活,準備到機艙四層的時候聽到警報聲,不到一兩秒鐘,二氧化碳就釋放了。

    機艙機工李某飛證實,當天下午,他正在機艙第三層主機層拿扳手,這個時候二氧化碳就發生了泄漏,就是從他所在的第三層主機層開始泄漏的,泄漏之后幾十秒鐘,自己就昏迷了,當清醒過來時,人已經被攙扶到甲板上,嘴唇、舌頭受了傷。

    證人豐某明證實,當天下午3點左右,他和以前一樣在船艙里收拾衛生,突然二氧化碳釋放了,聽到警報聲響。“二氧化碳釋放后,整個機艙里什么都看不清了,然后我就憑記憶沿著樓梯往出口方向走,走到快一層鍋爐處時,還是昏倒了,迷迷糊糊感覺有東西把我吊出去,后來在甲板上有人跟我做了人工呼氣,我才慢慢清醒了過來,后來被送到了醫院。”

    事發當天,輪船二副李某佃也看到機艙上方的煙囪有白煙冒出。“第一反應以為機艙下面著火了,就順著樓梯下去準備救火。下來后,看到許多工人都朝機艙那邊跑,我聽到有人說二氧化碳泄漏了,就走到二氧化碳間門口去看了一下,看到前面一排的二氧化碳鋼瓶上都結了白霜。”

    船長鄭某云供述,事發時他正在生活區的房間,突然聽到警報聲就趕緊跑出房間,跑的時候順手提了一個滅火器。“到了固體二氧化碳間,看見李某振站在門口,很慌張的樣子。”這時候,鄭某云聽見有人在喊“機艙”“救人”之類的呼喊,以為機艙著火了,就急忙奔向機艙,看到機艙下層有人抽搐掙扎,自己趕緊施救。

    “我看見人都暈倒了,很多煙霧狀的氣體在往下堆積,這正是二氧化碳氣體泄漏的現象,我聯想三副(李某振)正在固體二氧化碳間,所以我明白是二氧化碳泄漏發生事故了。”船長鄭某云供述中承認,當初微信通知三副自己去二氧化碳間抄銘牌時,沒有叮囑其應該兩個人一起進入,也沒有叮囑注意事項,疏忽了是他的責任。

    條分縷析各被告責任


    事故教訓令世人警醒




    法庭質證結束,公訴人結合整個庭審,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了公訴意見。

    公訴意見指出, 被告人李某振違反福建海運集團《二氧化碳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單人進艙作業并誤碰二氧化碳氣瓶導致漏氣,違反《應急救援、撤離程序》規定,沒有立即通知船長和疏散機艙內人員,并在不具有操作資質的情況下拆卸驅動管路,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被告人陳某鋒違反《船舶救生消防設備檢驗合作協議》以及《二氧化碳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未確定試航日期的情況下沒有將二氧化碳氣瓶與總管路斷開,并在明知李某振不具有操作資質、不了解固定二氧化碳滅火裝置的情況下,通過電話指揮李某振對該裝置的驅動管路進行拆卸,導致事故發生。

    被告人潘某雄是“金海翔”號貨輪在榮成市西霞口修船有限公司廠修期間的駐廠代表,被告人鄭某云是“金海翔”號貨輪的船長,二人對事故的發生均負有領導責任。且潘某雄違反《修船安全環保協議書》規定,派人進入二氧化碳間作業前沒有通知西霞口船廠修船,鄭某云違反了《封閉空間作業須知》,派人進入二氧化碳間作業前沒有進行動態風險評估,也沒有通知駕駛臺、機艙和控制中心,導致廠方對李某振進入二氧化碳間作業毫不知情,大量修船人員在機艙內滯留,因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被告人江某寧、張某群作為“金海翔”號貨輪的水手長和水手,應當遵守《不符合、事故和險情報告分析程序》規定,及時上報險情和安全隱患。根據李某振供述以及監控錄像,李某振多次向江某寧、張某群求助,二人如果及時上報險情足以避免事故發生。但是江某寧、張某群違反上述安全管理規定,對險情置之不理不作為,應當承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刑事責任。

    公訴人認為,六名被告人系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管理職責的負責人,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條件。在客觀方面,各被告人違反了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導致重大傷亡事故,行為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相關構成要件。

    公訴人指出,
    這場事故是非常令人惋惜的,固定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泄漏的確非常罕見,氣體的釋放需要同時滿足多個條件,如果本案任意一個被告履行了自己的責任,都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但是恰恰因為所有人都輕視了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危險性,每個環節的疏忽滿足了氣體泄漏的苛刻條件,導致了重大傷亡結果的發生

    17日13時55分庭審結束,法庭宣布休庭并擇期宣判。

    為您推薦

    返回頂部
    韩国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