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海事法院執結成立以來首宗海事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案件。

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與南京某船業公司因船舶修造合同糾紛,向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作出后,南京某船業公司一直未履行仲裁裁決書所確定的義務,拖欠船舶修理款200余萬元,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遂于2020年3月3日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案系南京海事法院成立以來首宗海事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案件,收到申請材料后,經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嚴格審查并仔細詢問當事人仲裁案件審理情況后,合議庭決定依法立案執行。

案件執行過程中,南京海事法院執行法官了解到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作為外地申請執行人,因疫情影響急需資金投入復工復產,于是立即采取執行查控措施,對被執行人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凍結。
隨后,執行法官從維護當事人權益角度出發,先后10余次通過電話與被執行人溝通,耐心釋法明理,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嚴重法律后果。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被執行人南京某船業公司最終主動履行債務,全額支付了所欠船舶修理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