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我國正式向國際勞工組織遞交《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批準文書,完成了我國政府批約環節的登記注冊,標志著我國正式批準加入《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該公約將于2016年11月12日正式對我國生效,日前,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副局長鄭和平再度對公約進行了解讀。
維護海員權益 實現“國際接軌”
作為航運大國、外貿大國和海員大國,目前,我國海運商船隊已達到1.45億載重噸,外貿海運量達到26億噸,已有62萬人具有海員資格,約占世界海員總數三分之一,維護海員權益,對推動海運業乃至國民經濟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
與此同時,放眼世界,于2006年通過的《公約》也正在成為全球海運業的重要規范。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3月25日,已有66個國家批準了這一公約,其商船總噸位超過世界商船總噸位的80%,對國際航運業影響日益深遠。
因此,全面履約一方面有利于維護海員權益,促進海員職業發展增加海員職業吸引力,展現航運企業遵守國際標準的積極態度,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由于《公約》規定了港口國檢查制度,如果港口國在檢查中發現船舶存在嚴重違反《公約》的問題,港口國可以滯留船舶,禁止船舶在采取必要措施前離港,并且未批約國不享受豁免,必須接受檢查。因此,批準公約將會為我國提供反制手段,避免其他批約國對我國船舶濫用“濫留船舶”的規定。
包含多項新規
《公約》由條款、規則和守則三部分構成。其不僅對包括起居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等與海員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因素進行了定,同時規定了海員在船工作的健康保護、醫護、福利和社會保障條款。此外,鄭和平還對《公約》的新規進行了點題,包括:
海員招募或安置機構保障船員對就業協議的知情權, 使其在簽字前對就業協議條款進行核閱。在為海員提供就業時不能把需招募或安置機構應承擔的費用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分地轉嫁給海員;
海員應定期獲得全額工作報酬,享有規范的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以及帶薪年休假和短期上岸休息的權利;
在確定船舶配員水平時,除了從船舶安全高效操作的角度考慮外,要避免或最大限度減少過度超時工作以防止疲勞,滿足船員健康需要的食品和膳食服務,保護海員權益。
在海員遣返時,除非海員出現嚴重失職而被遣返,禁止船東要求海員預付遣返費用或從海員工資中扣回。承擔船員遣返的第一責任人是船東,當船東未能履行責任時,則海員所在船舶的船旗國是第二責任人,海員遣返的啟程國或海員國籍所在國是第三責任人。
多措并舉確保有效履責
為了敦促成員國規范履責,《公約》從船旗國、港口國、海員提供國三個方面確定了各成員國充分實施和執行《公約》的義務。它提出,船旗國應建立一個有效的海事勞工條件檢查和發證系統,并對500總噸及以上國際航行或在外國港口之間航行的船舶簽發海事勞工證書和海事勞工符合聲明,還應要求懸掛其旗幟的船舶建立公平有效的船上投訴程序。港口國應在有效的港口國檢查和監督機制的基礎上對掛靠本國港口的船舶進行檢查,核查該船符合公約有關海員工作和生活條件、海員權利要求,應建立海員投訴的岸上處理程序,以確保對在本國港口掛靠船舶上的投訴采取迅速而實際的解決方式。海員提供國應對本國設立的海員招募安置服務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同時對本國海員提供社會保障的責任。
對于我國推動公約實施的具體措施,鄭和平表示,未來交通運輸部一是將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已建立兩部履約合作機制的基礎上,與相關部門一起,共同推進履約工作;二是將共同制定履約的實施文件,完善相關履約措施,同時加強宣傳貫徹工作,舉辦面向船公司、船員服務機構、海員外派機構的管理人員與工作人員的培訓,做好對海員的宣傳,使得他們了解《公約》,熟悉國內履約法規和安排,落實好相關要求,維護好海員權益;三是將發揮海上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的作用,加強與船東組織、海員工會組織的協商合作,推動履約工作的順利開展。
來自中國水運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