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寧波海事法院對一起海上走私犯罪案件公開審理后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財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1萬元;違法所得7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違禁涉案凍品308噸予以沒收。

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財受他人雇傭,擔任“鴻達2”輪輪機長并負責工資發放,與謝某坤(船長)等六人(均另案處理)于2019年10月初駕駛“鴻達2”輪出海,從靠泊于境外海域的一艘貨輪上,非法接駁凍雞爪等貨物308噸,其中來自境外疫區的動物產品共計230噸,通過繞關方式走私進境。同年10月17日晚,在卸駁上述貨物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此外,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某財亦受他人雇傭擔任輪機長并負責工資發放,與謝某坤(船長)等六人(均另案處理)駕駛“鴻達2”輪前往韓國一港口,非法接駁冷凍雞爪等貨物總計472噸,通過繞關方式走私進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財獲取非法所得7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財受他人雇傭,逃避海關監管,伙同他人通過繞關方式走私來自境外疫區和未經檢驗檢疫的動物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
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財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審理過程中,王某財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可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