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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2019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記者注意到,其中一起典型案例顯示,兩艘外籍船只在東海海域發生碰撞后泄油,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兩船公司向上海打撈局支付救助款及防污清污費合計2200余萬元。
2013年3月19日,普羅旺斯船東2008-1有限公司所有并由法國達飛輪船有限公司經營的英國籍“達飛佛羅里達”輪與羅克韋爾航運有限公司所有的巴拿馬籍“舟山”輪在長江口燈船東北約124海里的東海海域發生碰撞,致使“達飛佛羅里達”輪五號燃油艙嚴重破損,泄漏約613.278噸燃油入海。

資料圖
上海海事局、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先后協調、組織包括交通運輸部上海打撈局在內的多家單位啟動應急行動。經過17個晝夜的海空配合連續作業,載有6100余噸燃油的“達飛佛羅里達”輪避免了沉沒斷裂,中國海域也避免了災難性污染事故的發生。
寧波海事法院一審認為,上海打撈局的案涉行動為防污清污,有關防污清污費應當由漏油船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賠償,而不應由非漏油船所有人賠償,判決上海打撈局對普羅旺斯公司、達飛公司享有防污清污費8958539元人民幣的海事債權;上海打撈局就上述債權參與普羅旺斯公司、達飛公司為案涉碰撞事故所設立的非人身傷亡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
上海打撈局、普羅旺斯公司、達飛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基本認同一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海打撈局不服一、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
上海打撈局在案涉事故應急中派遣三艘船舶分別從事海難救助與防污清污作業。本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的《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對于有關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有關國際條約和國內法分別對污染者與第三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內涵——原則上污染者負全責,另有過錯者相應負責。非漏油船“舟山”輪船舶所有人也應當按照其50%的碰撞過失比例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
普羅旺斯公司、達飛公司應當向上海打撈局給付救助款項13295446.45元人民幣及其利息;普羅旺斯公司、達飛公司應當向上海打撈局給付防污清污費6324841.70元人民幣及其利息;羅克韋爾公司應當向上海打撈局給付防污清污費3162420.85元人民幣及其利息;上海打撈局從碰撞事故雙方所設立的的兩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中受償的債權總額,應當以防污清污費6324841.70元人民幣及其利息為限。
來源:封面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