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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雙方惡意串通將船舶“出生日期”延后19年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85萬非法所得被沒收!近日,廈門海事法院在審理一起案件中發現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企圖以合法方式掩蓋非法目的,最終惡意串通者為此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這到底怎么一回事呢?原來,楊某于十年前委托林某為其60000噸散貨船辦理國內航線的船舶登記及有關手續,雙方簽訂《辦理船舶證書及掛靠手續協議書》(以下稱“《辦證協議》”)。協議約定所有船舶證書及資料應按約定數據辦理,其中建造日期為1995年,承包辦證費用為700萬元。

    協議簽訂后,楊某依約向林某轉賬匯款200萬元定金。后來,楊某向原審法院起訴,稱因林某違反《辦證協議》、未依約辦理船舶證書,請求法院判令林某立即返還預付款和雙倍定金。2014年12月19日,原審判決林某應返還楊某預付定金200萬元,另賠償有效定金140萬元,合計340萬元。

    判決生效后,林某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稱《辦證協議》合同目的非法,嚴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無效,其不負有返還及賠償義務,請求法院撤銷上述判決書,并駁回楊某原審訴訟請求。福建省高院裁定指令廈門海事法院再審本案。

    本案再審時,法院又查明:案涉船舶建造完工日期實際為1976年。林某因在外省某市通過向海洋行政部門相關工作人員行賄,非法辦理船舶證書,于2016年12月被另案刑事判決書認定構成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與林某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各自的非法利益簽訂《辦證協議》,企圖將已達報廢船齡的船舶通過非法手段辦理船證,損害了國家利益,涉案合同依法認定為無效。

    近日,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書,駁回原審原告楊某訴訟請求。并在該案判決書生效后,依法作出民事制裁決定書,扣除林某在另案刑事判決中已被追繳的115萬元,沒收林某剩余非法所得85萬元。目前,該決定書已生效。

    法官說,本案是一起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示范意義。

    來源:臺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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