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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服務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情況



    據天津高法微信公眾號消息,10月9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服務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情況,并向社會公開發布10個服務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典型案例。全方位、多角度展示了天津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為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作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工作成效。



    據介紹,此次發布的案例類型涉及刑事、民事、知識產權、海事和執行案件,內容涉及假冒注冊商標罪、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船員勞務合同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多類案由,案件裁判效果好、典型意義強,對于妥善處理涉京津冀協同發展案件的審理執行及訴訟服務工作具有示范作用。

    其中,關于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的案例如下所示:

    案例八

    趙某某與滄州渤海新區某漁業有限公司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原告趙某某和被告滄州渤海新區某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漁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漁業公司雇用趙某某在其遠洋漁業捕撈作業船上擔任船長職務。2014年12月31日,趙某某從大連出境,被派往“福海漁9999”輪擔任船長職務。2015年12月28日,“福海漁9999”輪在塞拉利昂靠岸后趙某某離船。趙某某主張漁業公司在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因此應支付剩余未付工資并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漁業公司主張趙某某在船工作期間私自晾曬鯊魚翅,因害怕受到塞拉利昂當地警方的處罰而自己主動辭職,被告未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不同意支付賠償金。因雙方協商未果,趙某某遂訴至天津海事法院,請求確認某漁業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剩余工資和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裁判結果:

    本案立案后,漁業公司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此案要先進行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第110條規定:“當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訴訟、行政訴訟包含本規定所涉海事糾紛,由海事法院受理。”本案含有該司法解釋第24項規定的涉及船舶優先權的海事糾紛,同時也包含其他糾紛。但船員起訴請求補發的工資均屬于其在船和離船遣返期間工資,有關勞務合同的解除也因船員在船工作事由引起,因此,從減少當事人訴累、促進糾紛一體化解決角度考慮,原告提起的涉及確認漁業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及請求賠償金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應一并由海事法院管轄,因此依法駁回管轄權異議,并依法審理。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依照《勞動合同法》,趙某某主張漁業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該合同已經被漁業公司單方解除,但本案中,趙某某未能舉證證明漁業公司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張不能成立。但趙某某為漁業公司提供了勞動,漁業公司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此依據案件事實及證據,依法判決漁業公司支付趙某某勞動報酬41856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人民為中心,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依法保障船員權益、有效減輕當事人訴累的典型案例。長期以來,海事審判實務針對船員訴請中既包含與船員登船、在船服務、離船遣返相關的報酬給付,又包含確認解除勞動合同及支付經濟賠償金等訴求的糾紛,是由海事法院一并管轄還是拆分訴訟,做法不一。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27日出臺《關于審理涉船員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為方便船員訴訟,針對此種情形,應避免要求船員拆分訴訟請求分別通過仲裁前置和直接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本案受理時該司法解釋尚未出臺,但法官從保護船員權益、減少當事人訴累角度,依法認定糾紛由海事法院一并管轄。此做法契合了司法解釋精神,有利于海事法院在京津冀一體化背景下更充分的發揮跨地域管轄優勢,方便當事人訴訟,使船員不需再輾轉于勞動仲裁委、地方法院和海事法院之間進行立案,降低京津冀地域范圍內的船員主張權利的成本和訴累,更好地保護船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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