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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薪30萬船長 向雇主要15萬加班費

    船主雇船長年薪30萬,并及時給付了工資,但船長以未享受國家法定假日及年休假為由,向船主索要15萬元“加班費”,最終法院駁回了船長的訴訟請求。

    告狀船長索要15萬元加班費

    2013年8月28日,漁船船主胡某雇用趙某當船長出海捕撈,雙方約定,出海捕撈期間每年工資30萬元。今年1月19日,趙某向大連海事法院起訴,稱自己出海期間,國家法定假日及年休假均未享受,因此要求船主胡某給付法定節假日及年休假工資人民幣15萬元。

    船主胡某稱,大連所有的漁船雇用的船員從來沒有向船主主張法定節假日及年休假的。再說,雙方約定出海期間年工資30萬元,為什么定這么高的工資,說明已經考慮到船員在海上工作強度大,無法休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年假這一情況,趙某再向自己主張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年休假工資15萬元不合理。

    辯護個人雇用屬勞務合同關系

    胡某委托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出庭為自己辯護。

    王金海律師認為,如果船長趙某是受雇用于某遠洋公司,雙方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就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趙某應當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年休假。

    但是,如果是受個人雇用,則船長趙某與船主胡某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并非勞動關系。因此,不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而是應當依照合同法“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相關規定。

    另外,船長趙某實際出海時間應當為2013年8月28日至2014年12月26日,船主胡某已經依照年工資30萬元的約定,給付了趙某在出海期間的工資,由于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中并無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年休假的約定,因此,趙某的主張無法律依據。

    判決法院一審駁回船長訴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船主胡某與趙某簽訂書面合同,并依合同約定在船上工作。船主向趙某支付船員工資,兩者之間成立船員勞務合同法律關系。

    現船長趙某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向船主胡某主張國家法定假日及年休假工資,因船長趙某屬于船主胡某個人雇用,非企業的職工,因此其主張不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船長趙某的訴訟請求。

    來自半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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