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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名船長涉嫌海上交通肇事獲刑

    據中國海警消息,廣東、深圳2名船長涉嫌海上交通肇事獲刑。


    廣東茂名海警局首宗海上交通肇事案一審宣判

    近日,廣東茂名海警局偵辦的“張某明涉嫌交通肇事案”在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張某明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4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


    事故船舶


    現場勘查

    去年4月16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張某明駕駛漁船返回博賀港時,因計劃航線設計不當,
    在高速穿梭錨地航行中疏忽瞭望,致使漁船與正在錨泊的貨輪發生碰撞,造成貨輪沉沒引致貨輪上4名船員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656.60萬元

    案發后,茂名海警局迅速對該案進行偵查,因貨輪沉沒,導致大量證據滅失,偵查難度大。海警執法員攻艱克難,通過查閱船舶軌跡、航海日志、輪機日志等圖文資料,輾轉廣東、福建、海南等地查證犯罪事實,還原事故現場。最終認定漁船船長張某明對本事故負主要責任,并依法將其移送起訴。該案是茂名海警局成立以來辦理的首宗海上交通肇事案件。

    浙江海警局成功辦結一起海上交通肇事案

    近日,浙江海警局承辦的1起交通肇事案在舟山普陀區人民法院宣判,肇事船長鮑某被判以“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的處罰決定。


    事故船舶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鮑某駕駛船舶從普陀區沈家門漁港駛向寧波象山縣石浦海域,
    因對航線周圍的船舶動態疏于瞭望,未及早采取避讓行為,于當日18時22分許與“浙椒機xxx”船發生碰撞,造成“浙椒機xxx”船沉沒,隨船貨物滅失,船員周某死亡。事故發生后,鮑某非但沒有及時采取救助措施,還關閉船舶AIS設備,駕船逃離現場。

    同年12月15日,“浙普漁運xxx”船在象山縣被發現,船體多處新涂油漆、船板換新,企圖逃過法律制裁。案發后,浙江海警局聯合海事部門了解事故情況、收集有關證據,并以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調查,依法對鮑某進行強制措施。

    2021年3月23日,舟山普陀區人民法院認定:鮑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意圖逃避法律制裁和救助被害人的法定義務,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該院做出“被告人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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