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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法院2020年度環境資源典型案例之卓航公司等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卓航公司通過租賃船舶從事國內水上貨物定線運輸業務,其經營的國裕1號船配置有油水分離器用于處理廢油水。

    2017年以來,國裕1號船輪機長胡國政為公司利益,不執行防止船舶污染的規定,多次指使輪機部管輪、機工等人逃避監管,將艙底廢油水不經油水分離器處理偷排至長江及近海水域,并購買廢油水接收證明應付海事部門檢查。船長向陽明知油水分離器沒有使用、第三方接收廢油水存在弄虛作假,默許、縱容工作人員偷排廢油水。卓航公司機務部常年不采購、更換油水分離器濾芯,孫友成作為公司分管機務部的副總經理,曾指示工作人員用純凈水替代油水分離器出水口水樣送檢,默許、縱容國裕1號船逃避監管偷排廢油水。

    經鑒定,國裕1號船艙底廢油水屬于“有毒物質”。經評估,卓航公司偷排艙底廢油水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1萬元至3.75萬元。

    【裁判結果】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依法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卓航公司罰金四萬元;判處被告人向陽、胡國政、趙軍、劉政軍、張琦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均為實刑),并處罰金三萬元至二萬元;判處被告人孫友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八個月同時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三萬元至一萬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令卓航公司支付環境損害賠償費23750元及評估費、公告費,合計33450元。

    【典型意義】

    船舶違反規定向水體偷排廢水案件,因船舶處于航運狀態,往往很難獲得直接證據。

    本案中,法院根據油水分離器運行情況、費用報銷單、檢測報告,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間接證據所形成的證據鎖鏈,對偷排行為予以認定。同時,船舶作為航運單位,船長、船員之間有著嚴格的職責分工,違規偷排必然牽涉眾多環節,法院依法認定船舶工作人員偷排廢油水的行為、船長及被告單位相關負責人的默許、縱容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認定被告單位構成單位犯罪,實現全環節、全鏈條追究生態環境破壞者的刑事責任。依法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對案涉船長、輪機長及積極參與偷排廢油水的被告人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收監執行,體現了嚴厲打擊危害長江生態環境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時判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切實追究破壞生態環境者侵權責任,彰顯了“環境有價 損害擔責”的司法理念。

    長江是具有重大航運價值的黃金水道,船舶嚴格執行防治船舶污染的規定,對于保持長江水體生態安全至關重要。該案的辦理展現了人民法院助力“長江大保護戰略”貫徹落實等方面的責任擔當,對同類型污染環境行為具有強烈震懾警示效果,對促進船舶運輸行業依法依規“綠色”經營具有良好警示教育意義。

      

    來源: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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