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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海事法院受理首起碼頭租賃合同糾紛

    3月15日,廈門海事法院寧德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第38條受理了一起碼頭租賃合同糾紛。這是自新受案范圍規定頒行以來,我院受理的首起碼頭租賃合同糾紛。

    據原告王某陳述,2015年5月,被告要求在其經營的碼頭停靠船舶1個月進行維修,雙方約定每天停靠費760元。可維修沒幾天,被告就音信全無,停靠費至今分文未收。原告為此訴至廈門海事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停靠費并依法拍賣船舶。

    近年來,伴隨航運業持續低迷,不少船東出于節約營運成本考慮,選擇停航歇業或靠泊維修改裝,由此催生了碼頭租賃需求。在當前航運企業經營壓力繼續增大的背景下,船東資金周轉困難,到期無法支付碼頭租賃費,碼頭租賃合同糾紛可能大量發生。

    今年3月1日前,根據舊受案范圍規定,碼頭租賃糾紛是否由海事法院受理尚不明確,實踐中也存在爭議。3月1日起施行的新受案范圍規定大大擴展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種類在原來的63項基礎上增加了45項,其中就包括碼頭租賃合同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司法信息管理系統以舊受案范圍規定為基礎,立案案由分類中尚無碼頭租賃合同糾紛,只能選擇“其他海商糾紛”作為案由。為此,建議盡快修改司法信息管理系統案由,以對接新受案范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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