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第四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順利舉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等規定,我局決定對近期入滬船舶開展專項安全監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范圍和時間
(一)2021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間,擬進入上海黃浦江閔行發電廠至101#燈浮之間水域(以下簡稱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國內航行船舶,應進行專項信息報告、開展專項自查、接受船舶專項安全檢查。
(二)2021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間,擬進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國際航行船舶,應進行專項信息報告、開展專項自查。
二、相關要求
(一)擬進入管控水域的國內航行船舶,應在每航次抵達管控水域的上一港口時,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如實報送經船長簽字確認的《船舶信息報告表》(附件1)、《船上人員信息報告表》(附件2)和《船舶專項安全自查表》(附件3或4);擬進入管控水域的國際航行船舶應在申請辦理進口岸審批時進行上述報告(可通過“單一窗口”上傳)。
(二)國內航行船舶離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駛往管控水域的,應在進入管控水域前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機構進行上述報告。
(三)擬進入管控水域的船舶,應按照《船舶專項安全自查表》所列項目逐項開展自查,并在到港前糾正所有缺陷,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四)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擬進入管控水域的國內航行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對其實施專項安全檢查:
1.按照選船標準進入檢查窗口期;
2.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3.主要航行、防污染設備發生故障;
4.海事管理機構在核查中發現《船舶信息報告表》《船上人員信息報告表》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五)接受專項安全檢查的船舶,應按規定糾正缺陷并復查合格。
(六)固定或長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于10月21日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進行上述報告,并報告停泊地點和作業水域。船舶和船上人員信息發生變化的,應重新報告。
(七)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組織船舶認真落實本通告的要求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關要求;船舶應如實報告相關信息,并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船舶不得攜帶“低慢小航空器”進入管控水域,對就地處置有實際困難、確需攜帶的,應在《船舶信息報告表》聲明欄中申報所攜帶“低慢小航空器”的種類、型號、數量,并明確封存措施。嚴禁船舶在管控水域使用“低慢小航空器”。
(八)船舶應確保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和甚高頻無線電話(VHF)保持開啟狀態,準確輸入相關信息,并保持船上通信聯絡的暢通。船舶AIS和VHF設備未安裝或損壞的,不得進入管控水域。進入管控水域后,船舶AIS和VHF設備損壞的,應立即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管指令。
(九)除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的緊急情況外,船舶不得在管控水域釋放船載小艇(包括載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潛航器、無人艇等)。如確需釋放的,應提前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