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揚子晚報報道,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工程款后故意拖欠工資,甚至在有關部門組織其與工人協商時翻墻逃跑。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對這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顧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顧某是南通一家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他以公司名義與江蘇某海洋裝備有限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又以公司名義先后招收何某等數十名工人到海洋裝備公司施工作業。
2019年7月至9月,海洋裝備公司按照工程進度先后三次向顧某的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計50萬元,顧某收到錢款后就把錢轉入到了其個人銀行卡內。
當年11月,顧某因無法按生產計劃節點正常施工與海洋裝備公司解除合同。6個月時間里,他拖欠何某等數十名工人工資。2019年12月,欠薪工人因多次討薪未果而報警,顧某接民警通知后在啟東市某派出所與工人協商過程中,竟然私自離開啟東并拒接工人電話、拉黑工人微信。經相關部門協商,海洋裝備公司先行墊付了工人約65%的工資。
2020年4月,工人發現顧某躲在鹽城,遂約顧某至啟東市人社局協商。沒想到,協商過程中顧某上演“翻墻大戲”,逃離后拒接人社工作人員電話。次月,啟東市人社局向顧某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其在收到指令書三日內支付何某等十余名工人工資報酬合計12.8萬余元。
因顧某逃匿在外,啟東市人社局將改正指令書送達其妻子朱某簽收,顧某通過其妻子得悉改正指令書內容后仍逃匿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020年8月,顧某在如東縣被民警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后,顧某由其家屬代為全額支付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上的工資報酬。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顧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綜合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作出判決,顧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承辦法官表示,拖欠勞動報酬一般情況屬于民事糾紛,被拖欠工資的工人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采用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惡意欠薪,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則將涉嫌構成刑事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