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船級社(CCS)發布了三個規范的變更通告,具體為:
《內河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規范2017》
2021年第1次變更通告
變更通告是根據IMO新發布的MSC.476(102)決議的相關要求進行修訂。主要修訂內容為:
替換原規范6.5.3.5.1條,將原條款中的“對于鋁合金”修改為“對于例如鋁合金的材料”。
本次變更通告將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船舶應用天然氣燃料規范2021》
2021年第1次變更通告
本次變更通告主要根據IMO新發布的MSC. 475 (102)和IACS發布的IACS UR W1 (Rev.4 Apr 2021)的相關要求進行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 對規范中表3.3.1.1(1)-(3)進行修訂完善,補充用于燃料圍護系統和管系的厚度大于40mm但不超過50mm的材料進行夏比V型缺口沖擊試驗的相關要求;
- 對規范第4.5.1.1條進行修改,刪除原條款中的隔離艙應具有合適的壓力釋放系統的要求;
- 對規范第13.3.3.5(1)條進行修改,將原條款中的“對于鋁合金”替換為“對于例如鋁合金的材料”;
- 對規范第13.7.3.8條進行勘誤修訂。
本次變更通告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鋼質海船入級規范》
2022年第1次變更通告
本變更通告納入了IACS新發布決議的相關要求,主要內容如下:
第1篇:納入URZ17(Rev.16),在“服務供應商認可程序要求”中新增從事壓載水管理系統調試試驗的公司的要求;納入Rec.47(Rev.9),在“船舶建造和修理質量標準”中將所引用的Rec. 12修改為UR W11,引用的Rec.20修改為UR W33。
第2篇:納入UR S11(Rev.10)關于部分壓載的壓載艙的貨船壓載工況指南;納入UR A1(Rev.7)最新修改,增加了考慮煙囪的舾裝數計算方法;納入UR A2(Rev.5)最新修改,明確相關定義;新增Rec.10(Rev.4)直接系泊分析的方法。
第3篇:納入UR M75(Rev.1)關于取消應急發電機室應設有通風開口的必須要求;
第9篇:納入IACS CSR 2021版URCN1,刪除了規范中IACS UR A1、A2對錨泊設備、甲板設備和裝置支撐結構要求的引用;修改了第8章第2節[3.1.2],調整了角鋼、L2型材和T型材的翼板總寬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