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名船員受雇青島某水產公司,被派去塞內加爾的遠洋漁船上從事捕撈工作,可合同未到期,船員們就“違約”回國,并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解除他們與雇傭公司的勞務合同,并支付回國相關費用。而這家水產公司也提出了反訴,這幾名船員私自離開工作崗位回國,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是違約行為,應該承擔不利后果。 12月8日,早報記者從青島海事法院獲悉,經過審判,船員們看似“違約”的訴求,卻得到了法官的力挺,法院判決水產公司和船員解除雇傭關系,并支付所欠工資以及回國相關費用。主審法官介紹,本案的關鍵點就是“生命健康權至上”。
出國工作遇上疫情很擔心
王先生是一名從事捕撈作業的高級船員,2020年2月,他與青島某水產公司簽訂《勞務合同書》。雙方約定,合同期限為24個月,期間由該水產公司安排王先生到西非塞內加爾從事金槍魚的捕撈工作,并約定了工資、補貼等相關費用。“我們簽訂合同后,自北京乘機前往西非,并于2020年2月14日,在塞內加爾登上捕撈船開始工作。”王先生訴稱,按照《勞動合同書》約定,他的工作期限是自登船作業之日起至離船之日止,公司負責往返路費。
“在上船后,我們就正常開始工作,我們所在的船一般出海捕撈作業20天左右,然后靠港卸貨并補給。”王先生訴稱,關鍵問題就是這靠港卸貨并補給,船上也有幾名當地船員,當時塞內加爾發生新冠肺炎疫情后,當地船員在船舶到港后仍可自由上下船,沒有相應的隔離防護措施,很有可能引發疫情傳播。
“我們中國船員都很擔心,就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可是并未獲得公司的同意。”王先生稱,由于當時國外疫情嚴重,而國內疫情防控非常到位,出于保護自身健康安全的考慮,王先生和其他船員不得已決定離船,自行墊付機票費用回國,并產生了住宿費、隔離費等相關費用。 2020年7月-9月前后,王先生和其他5名船員相繼自費回國。
船員起訴索要損失卻遭反訴
回國后,王先生和其他5名船員以雇傭公司未提供安全生產環境為由,將青島某水產公司起訴至青島海事法院,請求解除勞務合同,并支付工資、回國交通、隔離費等相關費用。 “工作期間的工資并未足額發放,回國的機票和隔離費總共3萬多元。 ”王先生等人訴稱。
對此,雇傭公司辯稱,船員在違約的情況下,公司按月薪標準進行結算符合合同約定,應得工資已全部支付完畢,船員無權主張私自下船后的工資,船員私自下船后產生的國外費用、機票費用、隔離費用與合同履行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屬于對方違約造成的可以避免的損失,應由船員自行承擔。此外,船上沒有出現新冠疫情,其他船員都在堅守崗位。隨后該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判令涉案船員支付合同違約金及出國時的機票款。
法院經過審理后,做出了判決,船員以雇傭公司未提供安全生產環境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判決青島某水產公司和王先生等人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工作期間所欠工資,并承擔船員回國機票費用、隔離費用。
“生命健康權至上”
“如果不是疫情,這幾名船員肯定是違約了,可是這件事的意義就是在疫情的特殊情況下,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高于普通的債權。”負責審理該案的青島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四級高級法官李華介紹,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他們認為,王先生及其他船員在工作期間恰逢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暴發,船員們所在的塞內加爾短期內罹患新冠肺炎的患者急速增加,政府一度宣布進入國家緊急狀態;同時,王先生工作的船舶允許當地船員自由上下船而未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這些因素足以使其對罹患新冠肺炎產生恐懼與擔憂;船員們相對封閉的工作環境又導致其信息來源相對單一,媒體連篇累牘的報道無疑加重了船員們對自身生命健康的擔心與焦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第一千零四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生命尊嚴、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該規定賦予自然人在生命安全、生命尊嚴、身心健康遭遇威脅時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體現了生命健康至上的價值取向。本案糾紛系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從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角度出發,本案可以適用民法典之規定。
李華介紹,作為基本人權,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的法律價值明顯高于基于合同而產生的普通債權,其保護標準應相對寬泛,對主體的要求不應過于苛責。因此,船員出于對自身生命健康的考慮,在無力改變國外工作環境而國內已經控制疫情的情況下,向雇傭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申請,并在與該公司協議不成時選擇自行離船返回國內,其行為在當時所處形勢下是一種正當的選擇,對其選擇,應當給予適當的尊重與關切。
來源:觀海新聞/青島早報首席記者孫啟孟 通訊員 婁雅靈 攝影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