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浦東法院發布,2019年8月,在某船舶公司工作的劉女士在船艙內工作時因高溫中暑,經搶救無效死亡。人社局認定為工傷死亡,此前公司曾為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每人保額40萬元,劉女士去世后,家屬要求保險公司賠付遭到拒絕,故訴至上海浦東法院。
家屬認為,劉女士屬于意外傷害死亡,保險公司應進行理賠。
保險公司則辯稱,劉女士是因中暑死亡,醫學上屬于疾病而非意外,根據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情形,公司無需承擔保險責任。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劉女士的死亡系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其支付保險金40萬元,二審予以維持。
中暑身亡屬于意外險的賠付范圍嗎?
本案主審法官馮楠表示,我國《保險法》僅明確了意外傷害險制度,但對何為“意外傷害”未作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糾紛時,一般會結合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被保險人的過往身體狀況、導致死亡的最直接原因等,確定是否符合“意外傷害”情形。若確實符合,且保險合同中未對中暑致死作約定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承擔理賠義務。
雖然有保險公司擔責,用人單位負有的法定義務并不能免除,更不能以此無底線地要求員工從事危險作業,否則,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勞動有價,生命無價,烈日酷暑下,該躲的要躲;戶外露天作業,該停的要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