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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發布“集裝箱總重量驗證指引”

    近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海事處(簡稱“香港海事處”)發布了“在香港境內的載貨集裝箱總重量驗證指引”。并就一些疑難問題做出了相應解答。(“重量”一詞在相關香港法例中稱為“質量”)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章第2條載貨集裝箱總重量驗證的修訂已于2014年11月的第94屆海上安全委員會會議上通過,并將于2016年7月1日全球生效。

    該修訂要求集裝箱被裝載上適用于《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章的船舶前,必須完成強制性的集裝箱總重量驗證。雖然此修訂包含了一些豁免(滾裝輪船等),然而絕大部分的出口載貨集裝箱將受此新條例監管。

    香港托運人將有兩個選擇提供貨物的VGM:

    一:托運人可以自己進行集裝箱稱重;

    二:通知碼頭和船公司利用港口稱重設施稱重。

    若選擇第一種方式,托運人必須保證對所有貨物進行稱重,包括箱內底盤、襯墊和其他系固物料,加上集裝箱皮重,然后將所有重量相加。然后,托運人需要在集裝箱到達碼頭前,把附有VGM聲明的運輸文件提供給碼頭和船公司。

    若選擇第二種方式,托運人則需要海事處的授權,然后,在集裝箱到達碼頭前,把附有VGM聲明的運輸文件提供給碼頭和船公司。托運人要確保稱重文件中包括:稱重的授權號碼、稱重運營商、稱重日期、集裝箱代碼和公司蓋章。

    托運人將有一個“可接受的誤差范圍”——托運人所聲明的總重量驗證可與香港海事處、承運人、碼頭所取得的驗證總重量存在+/-5%和+/-0.5噸的差異。除非有特別需要,承運人和碼頭沒有義務核實總重量。

    此外,任何超重的集裝箱將不能上船,沒有提供VGM的集裝箱也不得上船。

    托運人可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或電子數據處理系統(EDP)或紙質復印的方式來提交VGM,以供船舶裝載計劃的制定。

    疑難解答

    一般問題

    付運人顯然須要肩負相當責任,然而在新規定下,誰是付運人?

    在《國際海上人命公約》的規定下,海運提單上命為付運人的一方須負責提交載貨集裝箱的驗證總重量予承運人和碼頭營運公司。除非付運人能提供集裝箱的驗證總重量,否則承運人和碼頭營運公司均不得把載貨集裝箱裝載到船上。

    基于環球供應煉的復雜性,在提單上被定義為付運人的一方對總重量的驗證過程可能沒有直接或實質的控制,此類付運人須留意自身所負的責任,確保總重量驗證的安排合符處方的規例。

    承運人和碼頭營運公司最遲在什么時間要收到相關數據?

    此為商業決定,用以準備船舶裝載計劃的驗證總重量須要在集裝箱裝載上船舶前提供。經驗證的載貨集裝箱總重量須根據承運人、付運人和碼頭營運公司之間的商定安排,盡早提供予船長或其代表和碼頭營運公司以供船舶裝載計劃之用。

    如付運人已按規定提交驗證總重量,承運人或碼頭營運公司有否責任檢查從驗證方法一或二得出的數值之準確性?若發現誤差,又有否責任報告海事處?

    新規定要求承運人和碼頭確保驗證重量已適時傳送以制定船舶裝載計劃。他們沒有法律義務審查驗證重量的數值,亦毋須向海事處報告驗證重量。

    經修訂的《國際海上人命公約》目的旨在確保承運人和碼頭營運公司在集裝箱裝載上船舶時已取得準確的載貨集裝箱總重量。付運人須制定有效的數據收集程序,以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公約》的規定。若付運人已提供驗證總重量,承運人或碼頭營運公司則毋須為此類集裝箱進行秤重。

    得悉新規定是針對總重量的準確性,此準確性能否存在誤差?

    對于集裝箱總重量超過10噸和少于或等于10噸,付運人所聲明的驗證總重量與海事處、承運人或碼頭所取得的驗證總重量之最大可接受誤差幅度為+/-5%和+/-0.5噸。

    就環境影響因素如木材(托盤)濕度、紙皮箱濕度(若用以主要包裝)等等而言,驗證總重量須要多準確?

    從貨物包裝至運送,有些貨物的重量可能會有正常和少量的改變(基于水分蒸發或濕度改變),而有些集裝箱的自身重量亦會隨著時間有所改變以致與集裝箱上標注的自身重量有所不同,然而此類誤差在正常情況下不會構成安全問題。

    若付運人在運送集裝箱予承運人時誤報總重量,或甚不提供任何驗證總重量,海事處會怎樣執法?而罰則又是甚么?

    請注意《國際海上人命公約》賦予承運人和碼頭營運公司責任,使沒有驗證總重量的集裝箱不得被裝載上船。在承運人和碼頭營運公司施行此責任后,付運人或須面對商業和營運上的懲罰如運輸的延誤和額外費用,付運人還可能面對觸犯香港法例而導致的懲罰。

    對于載貨集裝箱總重量驗證的審查,海事處會發出預先通知嗎?

    海事處不會發出突撃審查的預先通知,但對于定期的審查,本處一般會提早通知相關公司。

    方法一

    哪里可找到認可秤重設施的名單?

    認可秤重設施的名單已在海事處網頁公布。

    有些秤重設施不能發出秤重單據,有否其它替代秤重單據的方法?

    采用方法一的付運人有責任在被要求時提供秤重單據或其它文件,海事處接受載有以下數據的秤重單據或文件。

    秤重設施的認可編號

    秤重公司名稱

    秤重日期

    秤重地址

    集裝箱編號

    封條編號

    秤重設施操作員的姓名和簽署

    公司印章

    誰要為秤重方法一承擔費用?

    此為商業決定,須由有關公司自行制定。

    方法二

    在方法二的付運人注冊要求中,申請人須提交參與重量驗證人員的培訓資料,有沒有能提供培訓課程的培訓學校名單?

    雖然提交培訓數據是非必須的,然而本處歡迎申請人于付運人注冊申請時提供培訓數據,培訓材料應按個別公司的實際情況而設計,每間公司的培訓內容應因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培訓內容須涵蓋運作上的培訓如秤重設施的操作、填寫和保存計算或紀錄、以及一些培訓。海事處并沒有硬性規定培訓的實施方式,正規或不正規模式均可,背后意義在于使參與的員工熟習他們的日常工作。

    中國的付運人若計劃把載貨集裝箱以貨車運送到香港,然后再裝載到船上,他們可否向海事處提交注冊申請?

    中國的付運人應按照中國的相關法規對驗證總重量作出聲明,否則這類載貨集裝箱須在香港以認可的秤重設施進行秤重,以取得驗證總重量。海外付運人(包括中國付運人)在香港裝箱的集裝箱,他們須在使用方法二前提交付運人注冊申請。

    可否把沒有經總重量驗證的集裝箱先運送到貨運公司,然后委托他們進行秤重以取得驗證總重量,以及發出適當的證明文件?

    若閣下的貨運公司在海運提單上是付運人身份,他是可以采用方法一或二進行秤重工作,然后提交驗證總重量予承運人。若閣下在海運提單上是付運人,閣下則須要負責提交驗證總重量予承運人。盡管第三方公司如貨運公司是取得驗證總重量的一方,付運人依然有責任確保提供予承運人的驗證總重量是正確無誤的。

    是否容許第三方公司向付運人提供方法二的秤重服務,然后發出「驗證總重量」證書?

    付運人須先行取得海事處注冊,在付運人注冊的申請表格中,須注明進行載貨集裝箱總重量驗證的第三方公司。

    假使因磨損等因素致其自身重量沒有或模糊地標注于集裝箱上,應怎么辦?

    在每個集裝箱制造時,其自身重量應已標注在集裝箱的外部,在缺乏此項數據、相信或證實數據不正確情況下,付運人應向承運人取得集裝箱的自身重量。

    總括而言,若采用方法二而作出的載貨集裝箱總重量驗證聲明,須要四項元素:

    甲、集裝箱的自身重量

    乙、沒有包裝的貨物重量

    丙、主要包裝的重量(如有),以及

    丁、其它包裝、托盤、襯墊、填料和繋固物料的重量是否正確?

    一般而言,它正確地陳述了采用方法二以取得載貨集裝箱驗證總重量的程序,但注意基于某些貨物的價值或貨物本身的規格,或須多層包裝及不同程度的保護。

    對于乙至丁項要點,注意只有在重量資料清晰和永久地刻在每件原裝密封包裝的貨物上,方可依靠該等重量資料。

    在其它情況下,乙至丁項所述的重量則須以秤重設施進行秤重。

    此外,某類貨物如金屬碎片、散裝谷物和其它散裝貨物,不能輕易量度其單獨重量,因此不適合和不可能使用方法二量度。

    附“在香港境內的載貨集裝箱總重量驗證指引”原文




    來源:中國船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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