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商從國外購買了一萬多瓶紅酒,孰料在碼頭卸貨時,裝卸公司操作不慎,裝有萬瓶紅酒的集裝箱從高空墜落。如何賠償,雙方發生分歧。近日,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裝卸公司應賠償17萬余元。
2014年9月,魯迪公司購買了12360瓶750ML摩瓦多爾原裝紅葡萄酒,從羅馬尼亞康斯坦薩裝船運往上海。在上海洋山港裝卸時,因裝卸公司的司機操作失誤,集裝箱從高空墜落,萬瓶紅酒碎了一地。
魯迪公司因為已與國內的兩家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如銷售成功,將獲益近50萬元。現紅酒全部打碎無法出售,不僅無法獲得收益,反而需要賠償違約金10萬元。
2016年1月,魯迪公司一紙訴狀將裝卸公司起訴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賠償貨款損失、貨代費等共計77萬余元。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裝卸公司作為港口作業人在港口作業時操作不當,其行為存在過錯,該行為與貨損的發生亦具有因果關系。因此,裝卸公司作為侵權方應依法向魯迪公司賠償由于其侵權行為而導致的損失。在賠償的具體金額上,裝卸公司侵權責任賠償范圍應限于其在損害發生當時應預見的損失范圍內,魯迪公司所稱的兩份紅酒銷售合同是其與案外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裝卸公司并不知情,對該部分損失并無預見的可能性,故對魯迪公司該部分損失不予支持。
來源:解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