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船有限公司的輪船使用的船用燃油,超出規定含硫量5倍多,導致船舶尾氣排放超標污染大氣環境。上海人民檢察院三分院(下文簡稱“上檢三分院”)與這家商船有限公司就公益損害賠償達成協議,并獲得上海海事法院司法確認,涉案商船公司支付了全部賠償款。
今年2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監督職責中發現,2019年5月,浦東海事局在對我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內過往船舶尾氣進行監測時發現,新加坡籍某輪船涉嫌使用硫含量超標的船用燃油,并對這一輪船進行了行政處罰。
上海鐵檢院通過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將這一線索移送上檢三分院。上檢三分院提起了訴訟。
經調查,上檢三分院確認侵權主體為涉案船舶經營商,某商船有限公司經營的涉案輪船在進入劃定的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航行時,為節省航運成本,使用價格較低的高含硫量船用燃油,其硫含量超出規定5五倍多,致使船舶尾氣排放超標污染大氣環境,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交通運輸部《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相關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上海海事大學和上海環境科學研究院對船舶使用超標燃油節約的成本和環境空氣敏感系數做出專家鑒定意見,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算出環境受損量化金額為42929.58元。
磋商之后,涉案某商船有限公司與上檢三分院達成一致,并簽訂了《公益損害賠償協議》,承諾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公益損害賠償款42929.58元,對違法排放污染環境行為向社會公眾表示歉意。協議雙方隨即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司法確認。11月20日,上海海事法院裁定對公益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予以確認。6日后,涉案某商船有限公司履約賠款及道歉,案件辦結。
記者了解到,本案中的“訴前磋商+司法確認”辦案模式是上檢三分院對侵權事實清楚、標的較小、侵權人對侵權行為全面確認的案件的首次嘗試,也是對公益訴訟辦案的創新探索。
來源:中國環境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