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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海事法院對一海上集裝箱滅失案判決 與國際最新調查“不謀而合”

    三年前,法國某輪船有限公司將一批集裝箱從深圳鹽田港海運至美國洛杉磯港,海運途中發生集裝箱倒塌事故,導致多個集裝箱落海滅失。該輪船有限公司及其中國某分公司被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而該公司聲稱集裝箱落海事故是天災和不可避免的海上風險所致,屬于免責范疇。

    集裝箱落海是天災還是人禍?日前英國海上事故調查局的調查結果出爐,竟與廣州海事法院此前的判決理據奇跡般“吻合”。

    中國海事法官的判決,吸引了國際社會的注意力。

    集裝箱滅失損失賠償認定引爭議

    2018年1月20日,某輪船運輸集裝箱行駛到北太平洋海域時,發生集裝箱落海事故。當時,業界對因事故造成的集裝箱滅失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問題以及不可抗力的認定都存有一定的爭議。

    這給法院審判出了一項大難題。然而,“解題人”并未被爭議與困難難住。

    2019年1月,這批案件在廣州海事法院集中審判。案情為新會某運輸設備有限公司委托法國某輪船有限公司將一批集裝箱從深圳鹽田港海運至美國洛杉磯港,并就集裝箱向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但該批集裝箱由某輪船運輸,法國某輪船有限公司和該公司中國公司某分公司簽發了相應的海運提單,海運途中發生集裝箱倒塌事故,導致多個集裝箱落海滅失。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進行保險賠付后取得代位求償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向被告法國某航運公司和該公司中國公司某分公司追償集裝箱損失。

    當時,廣州海事法院根據法理及事實結果認定,判令承運人法國某輪船有限公司對2018年1月20日發生在北太平洋海域的某輪船載集裝箱落海事故導致的集裝箱滅失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共計346165美元。

    國際專業機構調查結果印證法院裁決

    事隔三年多,繼裁判結果之后,由國際獨立調查機構做出調查,印證了該案與廣州海事法院一審判決結果“不謀而合”。

    據了解,近期,英國運輸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下屬的獨立調查機構英國海上事故調查局(Marin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Branch, MAIB)的調查報告顯示,該次事故并非惡劣天氣造成,而是由于集裝箱裝船配載失誤造成,具體而言包括船上集裝箱托架的結構強度問題、集裝箱重量申報不準確、船上集裝箱堆放和重量分布不當、船載集裝箱綁扎不當等因素。

    據廣州海事法院該案合議庭成員林依伊、平陽丹柯介紹,國際調查機構的報告對某輪船此次事故原因的上述分析與廣州海事法院判決“不謀而合”,尤其是在船載集裝箱積載、綁扎、重量分布等因素對事故的影響上,幾乎完全一致。這也意味著,這份判決 “得到了”專業領域的理據“加持”,也從側面驗證了廣州海事法院的綜合實力。

    主審法官詳解案情 突顯我國海事審判水平

    據廣州海事法院的主審法官程生祥介紹,涉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財產保險某分公司是否具有訴權?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法國某輪船有限公司對涉案集裝箱落海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財產保險某分公司有無損失、損失范圍和金額如何認定?財產保險某分公司的起訴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

    同時,兩被告為證明其提出的關于涉案事故是由于某輪船遭遇惡劣天氣導致大幅度搖擺所致,屬于法定的天災和海難免責事由的抗辯理由,向法院申請了在目的地港對某輪船及船載集裝箱進行檢驗的BMT荷蘭公司(BMT Netherlands B.V.)運營總監Jeroen Johannes de Hass作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接受詢問,原告則申請上海海事大學教師陶慶豐作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兩被告的觀點進行對質。

    2019年12月,合議庭作出了判決。針對涉案事故是否由于天災或無法避免的海上風險所造成,合議庭認定,兩被告關于集裝箱落海事故是天災和不可避免的海上風險所致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某公司不得免責。

    合議庭給出了詳細的解析。判決書上清晰地羅列了由此得出此項認定的五大理據。“首先,BMT荷蘭公司的檢驗報告結論并無船舶航行過程中形成的具體確切數據支撐,而且船舶橫搖運動是否無法避免地導致發生集裝箱倒塌事故,沒有合理推斷。其次,某輪船曾為躲避原定航線前方的惡劣氣象改變航向,但措施不夠充分。第三,從集裝箱綁扎、積載而言,船載集裝箱的扭鎖裝置需要碼頭工人通過人工作業方式進行放置,碼頭工人操作當時的綁扎是否牢固已無法在事故之后復原。第四,船載集裝箱存在重箱積載在上層、空箱積載在下層的情況,不符合正常的積載規則,重心較高,船舶搖擺時也容易傾倒。第五,發生倒塌落海的只有18、54、58貝位的集裝箱,其中58貝位還是由于54貝位的集裝箱傾倒碰撞而導致落海,如果所有集裝箱均按照統一標準進行綁扎,即使發生橫搖運動或者參數橫搖,是否只能是18、54貝位的集裝箱發生倒塌落海,而相鄰或者其他貝位的集裝箱并不會因此倒塌落海,沒有合理證據證明。”

    這些理據和專業調查的內容幾乎完全吻合,這并非廣州海事法院判決首次與國際海事專業領域判斷“不謀而合”。據了解,近幾年來,廣州海事法院法官審理的案例、撰寫的學術論文(英語)先后被美國、英國等引用、刊用5次,充分體現了中國海事法官的海事審判水平。

    來源: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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