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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船舶公司阻撓抵押船舶交付

    9月20日,南海網記者獲悉,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戰略部署,近期,海口海事法院執行局與法警支隊密切配合,巧破跨省異地執行難題,4次奔赴福建省福州、福安等地展開調查、協調、強制執行等工作,經過十余次不懈的執行協調較量,成功交付兩艘價值總計1132萬元的船舶。

    申請執行人海南省某銀行與被執行人海南某航運公司等船舶抵押合同糾紛一案,該院對被執行人名下兩艘船舶依法進行變賣,買受人福建省某船舶公司以變賣價共計1132萬元競得兩艘船舶所有權。但在執行人員首次前往船舶扣押地——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鎮組織交付船舶期間,案外人陳某等人糾集30多人公然阻撓船舶交付,并威脅當地經營拖輪業務的企業不得為法院提供拖移船舶服務。盡管執行人員多次對陳某等人進行勸導,但其仍不斷對船舶交付進行干擾,執行過程艱難重重。

    鑒于本案標的船舶位于福建,執行交付阻力大,海口海事法院領導高度重視,張甲天跟蹤督辦,加強指導;主管執行工作的陳祥智副院長親自上陣,靠前指揮,依據海南高院與福建等省份15家高院簽署的《關于建立異地執行相互協作協助工作機制備忘錄》,立即向執行地法院請求協助。執行局副局長曾建華不畏異地執行艱險,先后4次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法警遠赴福建省福州市和福安市,聯絡協調福建省省委政法委、福建省高院、廈門海事法院、福安市法院及當地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協助執行,并多次深入甘棠鎮政府約談案外人陳某等人,嚴正指出非法對抗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后果后,案外人的對抗態度逐步軟化。

    涉案船舶的停泊地點位于拋錨河道內,船舶日常停泊處于擱淺狀態,船舶本身無動力,每月只有在兩次大潮期間才能拖移。因此,執行人員在副院長陳祥智的指揮下,制訂了周密科學的執行方案,定于2016年8月20日(漲潮日)進行強制交付船舶。執行當日,廈門海事法院、福安市法院和當地公安機關共出動20多名警力趕赴現場協助處置,但陳某等人卻在船底綁上暗攬,組織近兩百人企圖武力對抗執行,執行現場形勢十分嚴峻。面對突發情況,執行局曾建華副局長與法警支隊李平常隊長審時度勢,依靠當地公安機關召集為首的案外人陳某等人進行談話。通過在談話過程中把握案外人的心理狀態,堅持說服教育與強制執行相結合,耐心細致地為他們釋法明理,最終攻破其心理防線,使涉案船舶得以在當日順利交付。

    此次執行行動的順利完成,不僅是兩地法院的通力協作和當地黨委、政府有力配合的結果,也是執行人員臨危不亂、行動迅速、執法規范的體現,是一次赴異地大規模執行的成功范例。將拍賣船舶及時交付,加快處置被執行人財產,充分彰顯了該院“在兩年內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決心。

    來源:南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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