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性超90%,這顯然屬于專利侵權。不能以技術細節的細微變化為由就認定為不存在侵權行為。”
據韓國《釜山日報》消息,位于韓國慶尚南道巨濟市的一家小型造船設備制造商A公司正在與韓國造船業三巨頭——HD現代重工、三星重工和韓華海洋展開艱難且激烈的專利糾紛。在這場與行業巨頭的專利糾紛中,最終能否出現逆轉備受關注。
報道稱,A公司是一家船廠腳手架設備供應商,該公司于2007年提交“桁架甲板拆卸裝置及方法(第10-0948447號)”和“吊架裝置(第10-0929311號)”專利申請。其中,第10-0929311號專利是用于拆除安裝在液化天然氣(LNG)運輸船核心設備——儲罐內部鋼制工作臺(桁架)的必備安全裝置。
A公司的技術獨創性在于,通過在“吊架裝置”的孔內安裝一根升降線(鋼絲),以防止移動時重量向一邊傾斜,這一創新已得到認證。基于“吊架裝置”的技術獨創性,A公司與巨濟B船廠已有長達17年的內部合作伙伴關系,但由于A公司2023年累計虧損達20億韓元,雙方最終解除合同。
A公司與B船廠的專利糾紛發生在合同終止后,A公司發現,船廠在合同終止后仍在使用其擁有專利技術的“吊架裝置”。當A公司提出異議時,B船廠以“吊架裝置”升降線的不同位置(A公司孔內、B船廠孔外)為由,辯稱是兩種不同技術的設備。
2023年11月,A公司向釜山地方法院申請初步禁令,要求B船廠停止使用“吊架裝置”。同時,另外兩家使用類似設備的大型造船廠也被起訴要求賠償損失。隨后,B船廠向韓國知識產權局提出“權利范圍被動確認”申請,這是認定目前使用的技術不屬于現有專利范圍的審查程序。經過為期五個月的聽證審理,裁定該技術不屬于專利范圍。釜山地方法院接受B船廠的主張,判定其沒有侵犯A公司的專利權。
基于這一結果,A公司向專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審判決,聲稱該判決有利于大型企業。A公司相關人員表示:“B船廠使用的‘吊架裝置’僅對公司的核心技術進行細微改動。公司計劃在收到專利法院的結果后,尋求最高法院的裁決,同時將向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投訴。”
對此,B船廠反駁道:“A公司是通過增加與現有技術相比被認定為創新的要素而獲得專利的,我們也是通過應用與現有技術相比被認定為先進的新技術,按照法律程序獲得專利的。”

韓媒報道稱,隨著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的工業產權糾紛不斷增多,迫切需要建立一種制度來保護弱勢群體。根據韓國相關機構發布的《中小企業技術保護水平調查》,包括初創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的技術保護能力得分為49.3分,只有大型企業(87分)的一半。
由于中小企業可能無力承擔避免糾紛的成本和時間,或者在糾紛中可能遭受重大損失,15.8%的中小企業在發生技術泄露時沒有采取任何措施。
業內人士指出:“與大型企業展開法律訴訟不僅是‘以卵擊石’,且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成本。即使在專利局或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層面勝訴,在庭審中也往往敗給擁有大量律師團隊的大型企業,或者陷入僵局。因此,有必要根據每家公司的水平,提供更實用、更有針對性的支持。應輔以地方政府和行政機構的積極調解,以友好的方式解決沖突,而不僅僅是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