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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場由“海運航母”破產引發的糾紛案

    本帖最后由 船舶新聞 于 2017-1-8 12:2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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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4日,廈門海事法院對涉韓國韓進海運破產引發的7起合同糾紛案做出一審宣判,判決作為簽約方的韓進海運或其中國子公司承擔責任,涉案標的高達1100余萬元人民幣。

    韓進海運是韓國最大的航運企業,運力位列全球第8位,是全球物流界的巨頭之一,2016年8月31日,失去銀行支持的韓進海運突然宣布申請破產,這也是全球航運業史上規模最大的破產案,破產消息一出,全球航運市場為之震動,影響迅速擴散。

    韓進海運在中國設有子公司——韓進海運(中國)有限公司,并在深圳、上海、青島等多地設立了辦事處。在廈門,與韓進海運有業務往來的企業也不在少數。

    相關當事人如何維權也成為航運界、法律界共同關注的問題。

    最近,廈門海事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廈門某集團起訴韓進海運株式會社、韓進海運(中國)有限公司港口作業糾紛一案。

    廈門海事法院自2016年9月至11月間,陸續受理了13起涉韓進破產合同糾紛案,其中,除部分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經在保全后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外,7起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案涉集裝箱支線貨物運輸、港口作業、理貨、拖航等合同糾紛,涵蓋福州、廈門兩地。

    原告以韓進海運或其在中國設立的子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為盡快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承辦法官堅持邊受理邊調研,優先安排開庭。

    法院經審理后嚴格依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判決作為簽約方的韓進海運或其中國子公司承擔責任。

    針對韓進中國子公司在訴訟中提出原告在簽訂合同時知道其只是代理人,合同應直接約束母公司韓進海運,由后者承擔責任的抗辯,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在簽訂合同時知道該公司為代理,相反,根據韓進海運與其中國子公司內部之間的協議,子公司應對外獨立行事,據此,根據法律規定,其應對合同承擔責任。遂做出如上判決。

    據悉,我國沿海各地涉韓進海運破產案件為數不少,廈門海事法院率先對這7起案件做出一審判決是全國首家,為全國其他海事法院、仲裁機構的裁判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來源:龍船綜合廈門海事法院、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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