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舒從22日召開的國家海洋局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國務院日前同意印發實施《海洋督察方案》,這是海洋領域深化改革任務的重要成果,也是全面開展海洋督察的綱領性文件。《方案》強調,授權國家海洋局代表國務院對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門和海洋執法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督察對象可下沉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
國家海洋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房建孟在會上表示,國家海洋局自2011年正式提出建立海洋督察制度,2012年進行了試點工作,但由于海洋環境資源管理的特殊性,僅對各級海洋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督察,實踐效果不好。因此,黨中央和國務院對健全和實施海洋督察制度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本次《方案》的印發,將海洋督察作為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將推動地方政府落實海域海島資源監管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定責任,加快解決海洋資源環境突出問題,促進節約集約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不斷推進海洋強國建設。
《方案》中明確,國家海洋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海洋督察制度,建立海洋督察工作機制。督察內容包括重點督察地方人民政府對黨中央、國務院海洋資源環境重大決策部署、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海洋資源環境計劃、規劃、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海洋環境突出問題、處理情況。督察方式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審核督察。海洋督察不改變、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門和海洋執法機構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管理職權。
來源: 光明日報

